变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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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变更管理,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所有活动、产品、服务范围内有关变更的控制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生产技术、设备部门负责设备设施的变更及工艺变更引起的风险管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变更的控制管理。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相关的工艺、设施、过程、管理等变更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三章变更程序
第五条为了对变更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将可能发生的变更分为管理变更、设备设施变更、工艺技术变更三类。

(一)管理变更
1.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的变更(包括临时替、顶岗);
2.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更;
3.工作程序的变更;
4.文件的变更。

设备设施变更
1.新设施的建设。

2.现有设施的改造导致设施或设备的设计、结构支持、布局和配置的变化。

3.设备维修后改变了设备性能。

4.安全防护设施、连锁装置的变更。

5.电力、动力、管线、照明的变更。

生产工艺变更
1.工艺条件、工艺流程的变更。

2.操作规程、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

3.工艺技术参数的超规程变更。

4.工艺技术的提高改进变更。

5.其他对工艺有重要影响的变更。

(四)不属于变更范围内的情况有
1.设备的检修和维护;
2.更换同一型号的设备、管线、配件;
3.清扫容器、管线或其它设备;
4.设备、设施防腐保温处理;
5.修理或重新校验的仪器、仪表;
6.工艺参数在控制指标范围内的调整。

第六条变更人员的分类
(一)变更申请人:指提出变更申请的人员,接受过变更管理基本内容培训的人员可作为申请人。

(二)变更责任人:变更责任人应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以识别与计划中的任务、设备有关的所有潜在风险。

变更责任人应负责变更计划的实施和完成,变更责任人与申请人可为同一人。

(三)变更批准人:批准人负责最后审批,负责确保审批用的文件准备妥当,确认并指出所有与计划任务有关的风险,落实所有相应的防范措施。

此外,批准人必须考虑变更成本。

对不同的风险的变更申请,由不同级别的变更批准人批准。

对于低风险的变更,所属单位主管技术、设备管理人员为变更批准人。

(四)变更执行人:执行人是被委任完成与变更相关的各任务项的人员或变更实施的工作小组的负责人,他必须确保与变更相关的各任务项的实施,完全符合变更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变更的申请审批。

变更可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重大变更包括:
1.生产装置的改建、扩建的变更;
2.工艺流程、参数发生重大变化;
3.重要设备的更新(指设备构造、工作原理发生变化);
对于重大变更,变更申请部门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变更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价,必要时,评估小组可邀请外单位专家参与评估。

(二)除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为一般变更。

变更申请人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影响因素、范围等情况,按分类做好实施变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并将申请交变更责任人审核。

对于一般变更,由变更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主管部门接到变更申请后,对变更项目组织审核。

(一)工艺流程、生产方案的变更、装置工艺控制参数的修订、工艺联锁投用与摘除、产品及三剂变化等变更、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审核,重大变更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生产原料变更、公用工程中水、电、汽、风的变更,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评审,重大变更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设备材料的代用;新增加或临时增加的管线、设备、容器或储罐;设备保护联锁的投用与摘除、设备操作规程的修订等变更,由设备部门组织审核,重大变更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安全健康环保设施、文件的变更,安措环措和技改项目,由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重大变更报分管领导批准。

(五)人员的变更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组织结构和职责的变更由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

(六)新、改、扩建项目的变更,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审核,
重大变更报分管领导批准。

变更申请无论是否得到批准,都应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至变更申请部门,经批准的变更应发至所有相关部门和相关方。

审核后组织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参加评审人员包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车间负责人等。

评审过程对变更安全性、成效性、可行性进行评价,生产技术部做好评审记录,记录内容:工艺变更内容、所属车间、评审时间、评审人员签到、评审意见、审核、批准。

第九条变更实施和过程控制。

(一)变更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制订变更项目实施计划或变更通知单,明确项目内容、责任人员和控制目标。

(二)新建、改造等建设项目涉及变更,生产技术部门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委托书;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由安健环部门审查签字。

(三)变更项目所在单位接到变更项目实施计划或变更通知单后,对实施过程进行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必要时制定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四)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实施过程的现场监督,如在实施中出现变更需经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如出现异常紧急情况,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条变更验收
(一)变更实施完结,应由变更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由相关部门和变更提出部门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变更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安全可靠性及对环境的影响。

(二)验收后应对变更的实施作出评价,以确定变更是否符合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变更则应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方案,再次实施变更,完成后组织复审,并填写验收报告或验收记录。

(三)验收合格的变更项目,修订相应文件,更新信息、建立档
案,纳入正常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四)变更执行后,责任单位评价变更效果,变更达到预期的目标,可对工艺卡片、操规、作业指导卡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培训
变更项目在实施阶段和验收完毕,变更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及时掌握新的工作程序或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资料管理
(一)验收报告或验收记录由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存档。

(二)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变更后的情况及时组织修订相关文件,并将新的文件及时发放至有关单位和人员手中。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各单位根据本制度要求,细化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安委办、相关业务部门对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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