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人资格(A)
审查项目
A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审查内容及要求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与《装备承制单位
资格审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填写的申请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开办资金、经济性质或企业(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等一致;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真实、有效;c)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含特许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承制装备(包括研制、生产、修理,下同)。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有效,经营范围/业务范围能够覆盖大部分已承担的装备研制、生产、修理任务的,为基本合格;c)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已失效;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只覆盖少部分已经承担的装备研制、生产、修理任务的,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军内装备承制单位分三种情况判定:a)建制单位:正式颁发的编制表是具体规定建制单位组织系统、等级和机构、人员和武器装备数量的法定文书。
b)保障性企业:《军队企业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法定证明文件;c)军队事业单位:正式颁发的编制表是具体规定事业单位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数量的法定文书。
审查项目
A2法定代表人证书/任职证明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求
a)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应与《申请表》中的法定代表人相同;
b)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正式任职手续(证
书或任职文件);c)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港澳台地区)。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b)不符合审查要求中任何一项的,
均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1、《申请表》递交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需提供法定
代表人变更或调整证明文件以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军内单位应提供单位主官的任职文件。
审查项目
A3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建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本单位性质、规模、产
品相适应、健全的组织机构;b)应明确管理层及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c)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单位自身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经营管理、科技管理、质量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等;d)应加强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b)组织机构较为合理,管理职责
基本明确,主要管理制度已建立并能够落实为基本合格;c)组织机构不健全;或管理职责、权限不明确;或大部分管理制度不落实,为不合格。
审查项目
A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审查内容及要求
a)《组织机构代码证》应与《申请表》中填写的申请单位名
称、机构类型、地址等一致;b)《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内。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b)不符合审查要求任何一项的,
均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1、军内建制单位和事业单位,此项不审查。
2、不审查的项
目,在《审查报告》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栏内分别用“/”
表示,并在“审查过程综述”中说明,下同。
审查项目
A5国有土地使用证/租用合同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单位与《申请表》中填写的申请
单位(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座落)、使用权等一致;b)《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面积应与《申请表》中的土地面积一致,并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需要;c)《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抵押的,应出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抵押证明文件;
d)申请单位租赁土地的,其租赁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并提供出租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土地面积与时间应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需要。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的,为合格;b)《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
合同有效,土地面积可满足大部分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的,为基本合格;c)《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失效;
或土地面积不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的,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1、申请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其上级机关(或集团
公司),其上级机关(或集团公司)出具证明文件,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正在办理征地手续的申请单位,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3、承担软件开发任务或小型装备(配套设备)研制任务的,可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但需提供能满足装备任务需要建筑面积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审查项目
A6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合同
审查内容及要求
a)《房屋所有权证》权属单位与《申请表》中填写的申请单
位(所有权人)名称、地址(座落)等一致;b)《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应与《申请表》中的建筑面积一致,
并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需要;c)《房屋所有权证》被抵押的,应出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抵押证明文件;d)申请单位租赁房屋,其租赁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租赁建筑面积与时间应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需要。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的,为合格;b)《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
同有效,建筑面积可满足大部分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的,为基本合格;c) 房屋所有权证书/租赁合同失效;或建筑面积不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的,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1、申请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其上级机关(或集团公
司),其上级机关(或集团公司)需出具证明文件,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因历史原因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申请单位实际享有所有权的,需由房屋主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出具证明文件。
3、正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但与承制装备有关的房屋建筑,可提供已完成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审查项目
A7其他与法人资格有关的内容
审查内容及要求
除Al-A6以外其他与法人资格有关的事项。
判定方法
a)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发现的个别问题对申请承制装备无
影响的,为合格;b)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为不合格。
专业技术资格(B)
审查项目
B1专业技术管理制度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建立健全与申请承制装备相适应,并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的专业技术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管理、标准化管理、技术文件管理,以及科研计划、科研项目(课题)、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管理等制度;b)专业技术管理制度应符合本单位情况,有效可行;c)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专业技术管理制度落实。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b)主要的专业技术管理制度已经
建立并有效;或大部分专业技术管理制度能够落实,为基本合格;c)不能提供专业技术管理制度;或大部分制度已不适用;或抽查中发现大部分制度未落实,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专业技术管理制度可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
审查项目
B2技术人员队伍状况○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制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采取必要的落
实措施;b)应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确定能力要求;
c) 专业技术队伍的构成(包括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
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应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需要;d)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修理和技术保障等任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能力;e)行业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计量检测人员、技术工人队伍应配备齐全,并具有规定资质,满足需要;f)应制定并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实现培训目标;g)应制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适时进行考核评价。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或综合评定确认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满足装
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的,为合格;b)综合评定确认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基本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发现的问题未对产品质量有严重影响的,为基本合格;c)综合评定确认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能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
或主要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不能胜任所承担的装备研制、生产、修理任务;或发现的其他问题对产品质量有严重影响的,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装备型号设计师系统负责人、项
目或课题负责人、承制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主管或技术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以及技术管理人员等。
2、兼职(或外聘)的主要技术人员应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证
明文件(如聘任合同)。
审查项目
B3生产设备和基础设施○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制定科研、生产、修理设备和基础设施(包括研究室、实
验室、生产或修理车间、仓库等工作场所、通信、运输及水、电、气、防静电、防雷电等保障设施)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b)应建立科研、生产、修理设备和基础设施台账,并进行动
态管理;c) 科研、生产、修理设备的性能、精度、数量和配置应满足研制、生产、修理合格产品的要求;应加强关键设备的管理;d)基础设施应满足承制装备的需要;e)应制定科研、生产、修理设备和基础设施维修保养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f)科研、生产、修理设备和基础设施使用管理,应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或综合评定确认科研、生产、修理设备和
基础设施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或发现问题的数量不超过抽样数量的10%(含) ,且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无直接影响的,为合格;b)综合评定确认科研、生产、修理设备和基础设施基本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发现问题的数量为抽样数量l0%(不含)~20%(含),且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无严重影响的,为基本合格;c)综合评定确认科研、生产、修理设备和基础设施不能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或发现问题的数量超过抽样数量的20%(不含);
或发现的个别问题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有严重影响的,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1、发现问题的数量,是指审查过程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问
题数量(下同)。
2、根据申请单位规模和申请承制装备种类,大型企业一般抽查30~50台设备,中型企业一般抽查20~30台设备,其中关键设备不少于50%;小型企业一般抽查10~20台设备;设备总数或关键设备数量少于小型企业抽查数量的,应全部检查。
3、研究室、实验室、生产或修理车间、仓库等基础设施,应抽查50~70%;基础设施较少的单位,应全部检查。
4、大中小型企业划分: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及以上为大型;从业人员300—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40000万元及以下为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为小型。
审查项目
B4检测设备和检测手段○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制定计量检测设备(计量标准)检定、校准与使用管理
制度,并有效实施;应在检定周期内开展计量工作,检定合格率应满足规定要求;b)应建立计量检测设备(计量标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c)计量检测设备(计量标准)的功能、准确度和量值范围等应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需要;d)应按规定配备具有资质的专(兼)职计量检定管理人员; e)应建立计量检测设备(计量标准)档案,并保证资料齐全。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或综合评定确认计量检测设备(计量标准)
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的,为合格;b)综合评定确认计量检测设备(计量标准)基本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发现问题的数量不超过抽样数量10%(不含),且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无严重影响的,为基本合格;c)综合评定确认计量检测设备(计量标准)不能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或发现问题的数量超过抽样数量的10%(含);或发现的个别问题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有严重影响的,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1、计量标准至少应抽查50%;计量标准少于20项的,应全
部检查。
2、计量检测设备一般应抽查l0~20台;计量检测设备数量少的,应全部检查。
审查项目
B5按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生产产品的能力●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装备研制、生产、修理技术标准(规
范),并严格贯彻执行;b)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并提供标准化大纲、标准化审查报告等管理文件;c)设计文件应全面、准确地表述产品设计信息以及在制造、验收、使用、维护和修理时所必须的技术数据和说明;并满足产品规定的技术要
求; d)工艺文件应满足产品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效贯彻;e)应实施技术文件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协调、统一、清晰;f)各类技术文件应及时归档。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或综合评定确认能够按技术标准和技术文
件完成装备研制、生产、修理任务;或发现问题的数量不超过抽样数量的10%(含),且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无直接影响的,为合格;b)综合评定确认基本能够按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完成装备研制、生产、修理任务,发现问题的数量为抽样数量10(不含)~20%(含),且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无严重影响的,为基本合格;c)综合评定确认不能按标准和技术文件完成装备研制、生产、修理任务;或发现问题的数量超过抽样数量的20%(不含);或发现问题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有严重影响的,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1、单独实施审查的单位,原则上按申请承制装备类型进行抽
查。
申请承制装备种类少的,每类装备都应对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申请承制装备种类多的,应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对主要装备研制、生产、修理过程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他装备进行必要的抽查。
2、联合实施审查的,参与审查的每个单位都应对本单位负责的装备研制、生产、修理过程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3、每份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发现的问题按1个问题计算。
审查项目
B6主体技术和关键技术掌握情况●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识别、确定用于所申请承制装备的主体技术,并提供主
体技术掌握情况的证明材料;b)应识别、确定所申请承制装备的关键技术,并提供组织关键技术攻关和掌握情况的证明材料;c)应提供产品定型(鉴定)文件、产品规范/标准、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有效资料,以证实主体技术和关键技术掌握程度;d)应加强主体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制开发成果的管理,包括应用、保密、转让等;e)应合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装备研制、生产、修理能力。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b)能够提供主体技术和关键技术
识别、掌握的证据,发现的问题对产品质量无严重影响的,为基本合格;c)不能提供主体技术和关键技术识别、掌握的证据;或发现的问题对产品质量有严重影响的,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主体技术是指对装备功能性能及其质量形成过程起主导和支撑作用的技术;主体技术具有行业特点,可包括基础技术、高新技术;承制单位应当掌握申请承制装备所必需的主体技术。
关键技术是指对装备主要功能性能及其质量形成过程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关键技术通常是当前行业的先进技术;
关键技术体现在具体的装备或产品中。
审查项目
B7主要配套单位协作关系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根据申请承制装备要求,对主要配套单位进行识别、评
价,选择的主要配套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b)应采取措施,与主要配套单位保持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c)应制定控制主要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修理质量和进度的措施,包括合同管理、过程监督和产品检验验收,并跟踪实施;对外包过程应进行有效控制。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b)对主要配套单位进行了识别,
并与大多数单位建立了长期合作机制,发现的问题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无严重影响的,为基本合格;c)对主要配套单位未进行识别,与大多数单位协作关系不稳定;或发现的问题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有严重影响的,为不合格。
审查项目
B8其他与专业技术有关的内容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按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要求,取得行政许可或相关资质,
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b)除Bl一B7以外的其他事项。
判定方法
a)符合规定要求,取得的行政许可或相应资质持续有效保持,
为合格;b)已按规定取得了行政许可或相应资质,发现的问题对产品质量无严重影响的,为基本合格;c)未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相应资质;或发现的问题对产品质量有严重影响的,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与申请承制装备有关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明确的许可规定范围内,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批准文件、证明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的事项。
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许可等。
相关资质是指除行政许可范围以外的,由国家、军队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规定的资质,如技术中心、军用电子元器件生产线等。
质量管理(C)
审查项目
C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
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b)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国家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c)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覆盖申请承制的全部装备,并满足军方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d)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更改、换版、评审等应符合要求,提供的版本现行有效。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b)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基本符合标
准要求;或存在的问题对体系运行无严重影响的,为基本合格;c)未编制体系文件;或缺少标准要求形成的主要文件;
或不满足标准要求;或存在重大问题严重影响体系运行的,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对Cl—C6发现的问题,属于不符合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国家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应开具《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项报告》,并要求申请单位进行整改。
审查项目
C2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依据产品性质和相关规定要求,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取得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b)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确定的产品范围,应覆盖申请承制的装备;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未被暂停、注销或撤销,且能提供近三年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监督审核、综合评议或再认证的证据。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b)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且认证范围覆盖大部分申请承制装备的,为基本合格;
c)未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无效,或认证范围未能覆盖大部分申请承制装备的,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1、承担专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修理任务的
单位,应取得由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2、对于急需签订采购合同,但未经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承制单位,审查组要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并要求其限期完成武器装备质量体系审核认证工作。
3、军内建制单位此项视情审查。
审查项目
C3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建立符合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国家相关质量
管理体系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b)应确保过程受控,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c)应提供充分证据,以证实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满足军方(用户)的特殊要求。
d)应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军方规定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持续有效的,为合格;
b)现场审查发现一般不符合项,对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
装备质量无严重影响的;或发现严重不符合项不超过2个(不含)的,为基本合格;c)现场审查发现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发现严重不符合项2个(含)以上,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一般不符合项是指:属于次要的、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符合;严重不符合项是指:属于系统性、区域性及影响产品或体系后果严重的不符合。
审查项目
C4产品实物质量●
审查内容及要求
a)产品实物质量,包括产品性能、使用寿命、可靠性、维修
性、安全性、保障性、测试性、环境适应性等,应满足规定要求;b)应接受装备采购(预研、科研、维修)部门和军事代表机构的质量监督,按要求提供合格产品;c)应按规定及时向军方通报产品质量问题和产品质量信息;d)应按相关标准或规定要求,及时处理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产品质量满足要求;e)应提供装备研制、生产、修理检验验收的记录和军方对其产品质量状况的评价意见;f)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需要定型(鉴定)的产品,应提供定型(鉴定)文件。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或产品虽发生了一般质量问题,但正按军
方或相关方要求进行处置,有成效并得到军方或相关方认可的,为合格;b)现场审查发现产品实物质量有问题,但不影响主要功能性能;或发生了一般质量问题,尚未处置的,为基本合格;c)现场审查发现产品实物存在严重、重大质量问题;或发生了一般质量问题隐瞒不报,并导致产品质量指标不能满足军方或相关方要求;或提供不出军方对其产品实物质量的证明文件,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1、依据GJB5711—2006《装备质量问题处理通用要求》确定
装备质量问题的分类:一般质量问题是指:对装备的使用性能有轻微影响或造成一般损失的事件。
严重质量问题是指:超出一般质量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严重降低使用性能或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重大质量问题是指:超出严重质量问题,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
2、该项目可结合E2进行审查。
审查项目
C5质量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贯彻装备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质量
培训和教育,增强全员质量意识;b)应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明确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建立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c)应组织落实相关国家军用标准的要求,确保装备质量管理
工作持续有效;d)质量管理活动应促进申请单位管理效率和综合能力的提高。
e)应建立军工质量文化,创造良好的质量环境。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质量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为合格;b)质量
管理活动能够正常开展,发现的管理问题对体系运行和产品质量无严重影响的,为基本合格;c)质量管理活动混乱,质
量问题连续发生的;或发现个别管理问题对体系运行和产品质量有严重影响,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审查项目
C6其它质量管理活动满足要求情况
审查内容及要求
除Cl—C5以外的其他事项。
判定方法
a)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为合格;b)发现一般性质问题,对体
系运行和产品质量无严重影响的,为基本合格;c)发现严重性质的问题,对体系运行和产品质量有严重影响的,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除Cl—C5规定的审查内容外,现场审查发现的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可在此判定,包括开具《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项报告》
财务资金状况(D)
审查项目
D1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依据国家、军队有关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本
单位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般包括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财务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电算化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报告、会计监督和会计档案等财务管理制度;b)应采取措施,确保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落实。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b)能够提供主要的财务管理制度,
并能够落实;或发现的问题对装备研制、生产、修理和单位经营管理无严重影响的,为基本合格;c)未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或不能提供主要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发现大部分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或发现因财务管理制度问题对装备研制、生产、修理和单位经营管理有严重影响,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有关问题说明
军内单位应依据军队财务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审查项目
D2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情况
审查内容及要求
a)应根据会计业务和申请承制装备需要,设置合理的会计机
构,并规定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职责;b)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c)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判定方法
a)符合审查要求,为合格;b)未设置会计机构;或有会计机
构,但职责不明确;或配备的会计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