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适用于银行起诉业主还款,要求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开发商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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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某公司
对**人民法院**号**分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陈述如下答辩意见:
一、案涉商品房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已进行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该抵押预告登记具有抵押登记的效力,被答辩人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答辩人再要求我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对我司明显不公,不应得到支持。
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2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此规定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提供了法律支持,无需办理完毕所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及他项权证即可行使抵押权。
现涉案房屋已经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与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原告已经取得了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
贷款合同约定由我司提供担保责任的目的已经达成,应当视为我司解除担保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告要求我司承担担保责任有失公平。
二、若判决我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司有权在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有权就案涉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并可就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8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因被告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我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贵院判决我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我司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后,我司有权向被告追偿并对
本案所涉房屋享有抵押权。
望贵院在判决书中给以明确。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