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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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每年定期体检,体检证明要齐全有效;新员工及试用员工必须先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也称“五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必须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晨检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洗工服、发帽)。
4.按规定穿着整洁工服,工作时戴发帽,不得穿短裤、短裙、不光脚;男士不得留长发、胡须;女士不染指甲、戴戒指、耳环、项链,长发放入发帽内;加工场所内不吸烟、不饮食、不能从事与加工无关的事情;专间(备菜间、分餐间、水果间)工作人员须穿戴专间工作服、洁净口罩和发帽。
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5.工作时不做有碍食品安全的动作,如:抓头发、剪指甲、掏耳朵、伸懒腰、剔牙、揉眼睛、打呵欠、吐痰、抓痒等;咳嗽或打喷嚏时,要掩住口鼻。
6.上岗前应自觉接受学校(幼儿园)的健康晨检;如患
病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汇报。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视情况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7.自觉接受学校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并熟记本岗位食品安全知识。
8.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