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航运保险业务发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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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航运保险业务发展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19.03.20
•【字号】厦自贸委〔2019〕35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航运保险业务发展办法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9〕35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航运保险业务发展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19年3月20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促进航运
保险业务发展办法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发改经体〔2011〕3010号),加快发展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航运保险业务,促进航运要素集聚,现决定对航运保险业务收入所缴交的增值税及附加地方级留成部分予以财政扶持。
一、航运保险业务定义
本意见予以扶持的航运保险业务,是指船舶保险中的远洋船舶险及保赔保险、远洋船舶建造险、集装箱保险(不包含沿海内河船舶险等其他险种)以及货运保险中的进出口货运险(不包含国内货运险等其他险种)。
二、扶持对象
注册在厦门自贸片区的保险公司(含分支机构)。
三、扶持事项
注册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的保险公司(含分支机构)从事航运保险业务,对航运保险业务收入所缴交的增值税及附加地方级留成部分予以财政补助。
四、申报程序
符合补助事项的保险公司每季度填报《厦门自贸片区航运保险业务税费补助申请表》(附件1)和《厦门自贸片区航运保险业务明细表》(附件2)并盖章,连同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管委会指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申报补助。
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相关审批程序后,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企业指定账户。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