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工计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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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工
计价指南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七年六月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工计价指南》
编写组成员
主编:柳亚东
副主编:陈宁
编写人员:张东海、孙晓东、张敬梁、马顺道、董海林、田洁莹
前言
进入新世纪,上海的城市建设又进了新一轮发展阶段,“十一五”期间城市的固定资产投入每年维持近两千亿的投资额。

在大量的城市建设中,建筑工程施工务工人员(农民工)作为建筑劳务分包特殊群体,为上海市城市建设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

一直以来,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和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务工人员(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和谐发展是建筑建材业重点工作之一。

今年是本市建筑建材业体制改革深化完善之年,我站在开展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工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工计价指南》(以下简称《计价指南》),内容包括“上海市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表”、“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术语条文说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差异对照”等计量规范和相关信息,涉及14个建筑工种,93项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

《计价指南》不仅为广大建筑工程施工务工人员在劳务计价、结算等环节中提供了直观、便捷的服务,对维护和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务工人员(农民工)权益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最后,一并感谢在这次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中为市场管理总站提供大量帮助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希望此项工作一直得到你们关心支持。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七年六月
目录
1.“计价指南”注意事项
2.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表
3.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表
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
6.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照表》
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
8.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9.关于开展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发放工作的通知
10.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指南”注意事项
一、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发包人必须与建筑工程施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
同。

二、劳务用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工期要求、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报酬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三、建筑工程施工务工人员劳务报酬可采用下列方式计算:
1、日工资单价劳务报酬;
2、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劳务报酬;
3、建筑面积人工单价劳务报酬;
涉及工日数确定可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0)”。

四、建筑工程施工务工人员在劳务计价活动中,应自觉维护自身合法仅益,
特别是对工程标高、轴线位置、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施工时间和顺序等其他工程变更事宜,应及时做好实地签证工作,以保障自身劳务报酬。

五、建筑工程人工成本信息有关事项及说明
1、人工单价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劳务费用,内容
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
工人劳动保护费等。

人工单价巳综合取定同工种高、中、低级工人的劳动组合,日工资应按月平均日历天数(扣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8小时计算,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2、工作内容执行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及建筑装饰劳动定额》的
规定。

3、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建筑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六、采用建筑面积人工单价计价方式,推荐使用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
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七、本计价指南所提供人工单价信息(2007年上半年)供建筑工程施工务工
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参考。

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表
单位:元1.土石方工程
2.架子工程
3.砌筑工程
表3.1砌砖工程
表3.3 屋面工程
4.模板工程
表4.1 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表4.2 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6.混凝土工程
表6.1 现浇混凝土工程
表6.2 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7.防水工程
8.抹灰工程
表8.1 整体面层
表8.2 块料面层
9.木作与木装修工程
表9.1 门窗工程
表9.2 楼地面工程
表9.3 墙柱面工程
表9.4 天棚工程
表9.5 窗帘盒、栏杆、扶手、壁(吊)柜工程
10.油漆工程
11.玻璃工程
12.金属制品制作及安装工程表12.1 金属制品及构件
13、其它
表13.1 杂项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一、总则
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
1、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3、架空层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4、走廊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5、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6、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7、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8、门斗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9、建筑物通道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10、架空走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11、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12、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3、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14、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15、落地橱窗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6、阳台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17、眺望间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18、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19、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半地下室。

20、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1、变形缝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2、永久性顶盖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3、飘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4、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5、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三、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具体内容在对照表中反映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
一、总则
1、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依据前苏联的做法结合我国的情况制订的,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

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C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下简称“原面积计算规则”)。

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

一直以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筑房屋计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标,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是统计部门汇总发布房屋建筑面积完成情况的基础。

目前,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的房产面积计算,以及《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面积的计算,均依据的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发展,建筑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层出不穷,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使建筑面积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完善和统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建筑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对原《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予以修订。

考虑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重要作用,此次将修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包括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二、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本规范规定建筑面积的计算是以勒脚以上外墙结构外边线计算,勒脚是墙根部很矮的一部分墙体加厚,不能代表整个外墙结构,因此要扣除勒脚墙体加厚的部分。

2、单层建筑物应按不同的高度确定其面积的计算。

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平屋顶单层建筑物,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关于坡屋顶内空间如何计算建筑面积,我们参照了《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坡屋顶的建筑按不同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

净高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垂直距离。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应按不同的层高分别计算。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建筑物最底层的层高,有基础底板的按基础底板上表面结构至上层楼面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没有基础底板指地面标高至上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屋面,层高指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空间应视为坡屋顶内的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应按其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

设计不利用的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以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原计算规则规定按地下室、半地下室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文字上不甚严密,“上口外墙”容易理解为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上一层建筑的外墙。

由于上一层建筑外墙与地下室墙的中心线不一定完全重叠,多数情况是凸出或凹进地下室外墙中心线。

6、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见图1)。

图1
9、本条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立体车库的面积计算。

、立体车库、立体仓库、立体书库不规定是否有围护结构,均按是否有结构层,应区分不同的层高确定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改变按书架层和货架层计算面积的规定。

12、本条所称“场馆”实质上是指“场”(如:足球场、网球场等)看台上有永久性顶盖部分。

“馆”应是有永久性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单层或多层建筑相关规定计算面积。

13、如遇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是坡屋顶,应按坡屋顶的相关条文计算面积。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是指向建筑物外倾斜的墙体,若遇有向建筑物内倾斜的墙体,应视为坡屋顶,应按坡屋顶有关条文计算面积。

15、室内楼梯间的面积计算,应按楼梯依附的建筑物的自然层数计算并在建筑物面积内。

遇跃层建筑,其共用的室内楼梯应按自然层计算面积;上下两错层户室共用的室内楼梯,应选上一层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见图2)
图2
16、雨篷均以其宽度超过2.10m或不超过2.10m衡量,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的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计算应一致。

17、室外楼梯,最上层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雨篷,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上层楼梯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下层楼梯应计算面积。

18、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9、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的面积计算。

由于建筑技术的发展,出现许多新型结构,如柱不再是单纯的直立的柱,而出现正V型柱、倒型柱等不同类型的柱,给面积计算带来许多争议,为此,我们不以柱来确定面积的计算,而依据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在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
费站内设有有围护结构的管理室、休息室等,另按相关条款计算面积。

23、本规范所指建筑物内的变形缝是与建筑物相连通的变形缝,即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形缝。

24、其他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6款突出墙外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等均不属于建筑结构,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8款自动扶梯(斜步道滚梯),除两端固定在楼层板或梁之外,扶梯本身属于设备,为此扶梯不宜计算建筑面积。

水平步道(滚梯)属于安装在楼板上的设备,不应单独计算建筑面积。

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沪建交联〔2006〕3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维护本市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建筑业行业特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保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建立各方参与与自我维权相结合、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置保障相衔接、系统规划与重点突破相统一的具有上海特点的建筑业农民工维权体系,将国务院提出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快上海建设发展,更好服务全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健全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监管机制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维权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维权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规范用工、劳动报酬支付、综合保险缴纳、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侵害建筑业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监督管理;外省市(含中央企业)驻沪办建管处协助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系统)在沪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建筑业农民工组建工会的力度。

各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应积极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维护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依法用
工、技能培训、法律援助、文化生活、就业指导等方面发挥引导、监督、参与和配合作用。

三、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资监控制度,确保农民工及时和足额得到劳动报酬。

工资发放实行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用工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银行卡),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工单位应当编制每月工资支付明细表并予以公示。

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对违反用工规定列入不良名单的用工单位,强制在指定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建立工资指导价发布制度。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各工种、各技能等级的工资指导价,作为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实行农民工健康体检制度。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农民工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工作。

用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培训制度。

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避险意识。

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持证上岗。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的主体责任。

用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推行人性化警示用语,使用统一规范的警示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完备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

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管制度。

各级工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用工单位是否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足额支出。

(三)加强标准化管理,改善工地生活环境。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标准,明确建设工地现场生活环境建设和管理要求。

施工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设置基本生活设施,落实工作人员职责,确保工地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染。

(四)理顺劳务用工关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进一步拓展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的功能。

做好合同备案,加强劳务用工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使其成为企业用工的主要方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

总包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备案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中自用劳务、专业分包和劳务企业用工情况的检查。

各级工会应当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督促合同双方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五)落实综合保险,完善社会保障。

在农民工用工中全面推行综合保险,制订上海市建筑领域综合保险办理工作标准,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和住院医疗保险范围。

(六)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健全工会保障机制。

实施工地农民工代表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属地化、项目化、企业化的原则,逐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建立农民工帮困制度,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给予必要的救助。

工会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全面开放服务,通过组织劳务协作、举办大型招聘会等方式,开展就业援助。

(七)开展维权宣传,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施工工地应当设立“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牌”,明确告知农民工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引导其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企业的侵权行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农民工维权系列宣传资料,介绍工地现场的警示事项,各种侵权行为及应对方法。

(八)保证经费投入,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

用工单位应当组织农民工参加免费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了解施工安全、职业危害、卫生防疫、社会治安、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等基本常识和操作技能。

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吸引农民工学习岗位技能和相关文化知识。

推行建筑项目班组等级工配置制度,引导农民工自主参加技能等级评定。

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九)整合法律资源,建立法律援助机制。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劳务分包交易市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和法律援助咨询窗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

安排专项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进一步发挥各区县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建立法律援助事务咨询团,为农民工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十)推进文化进工地,丰富农民工的业余生活。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工地设立农民工业余学习和文化娱乐活动场地,配备相关的文化用品和文体娱乐设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施工企业可以在每年的重要节日和作业淡季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进工地”活动。

四、完善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推进机制
(一)建立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管理。

推行“建筑业农民工信息卡”,采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和权益落实状况,为企业用工和管理部门监管提供信息平台,促进农民工在工地间的有序流动,对维权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大检查力度,加强行政执法。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多层次、有重点、经常性的劳务用工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劳动报酬、严格控制超时加班、提供完善适宜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等内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严重违规和侵害农民工的用工企业列入跟踪检查名单,对其承接的所有项目的劳务用工行为实施检查。

(三)加强资金监管,落实资金保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实行工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全额进入工程建设帐户,专项用于工程建设款支付,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四)建立信用档案,完善诚信机制。

将侵害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和工程项目纳入“橙色通道”或者“红色通道”,依法在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资格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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