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无罪裁判要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骗取出口退税罪无罪裁判要旨
近年来,涉税犯罪案发量持续走高,各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纳君通过Alpha数据库检索,以案由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为关键词,共检索到258份判决书,而其中只有3份为无罪裁判文书。
同时,法纳君还检索了骗取出口退税不起诉决定书共101份,酌情不起诉的有46份、存疑不起诉有53份;无罪不起诉仅有2份。
法纳君整理上述无罪案例和不起诉案例,归纳裁判要旨如下:
一、行为人未实际参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1.案号:西检公刑不诉(2019)39号
案情简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从林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非法利益,按照二人安排从2016年4月开始担任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个人银行账户等交由黄某某使用,作为回报自2016年6月开始黄某某每个月给周某某1000元人民币挂名费并为其缴社保至案发。
周某某未参与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具体经营活动,也未参与实施林某、黄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案号: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73号
不起诉理由:彭某某及其控制的**公司、**公司、**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已被另案处理。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10年至2015年期间在彭某某新控制的**公司、**公司、**有限公司负责跟单,但并不负责报关、退税等事项,其并未参与**公司、**公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本院认为,蔡某某的上述行为,未参与彭某某控制的**公司、**
公司、**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无证据证实主观上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
1.案号:(2016)粤01刑初472号
裁判理由:单位和个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才能认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单位作为进出口公司,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帮助挂靠人申请出口退税,虽然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该行为本身不足以推断单位主观上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单位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故意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单位无罪。
2.案号:杭萧检公诉刑不诉(2016)124号
不起诉理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观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证据不足,且也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构成其他犯罪,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具体实施者未查实
1.案号:(2017)闽0782刑初104号
裁判理由:被告单位联大公司及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红芝,利用联大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虽实施了与盛世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并向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等行为,但在案证据无法完全证实周红芝与施虎龙就该出口退税的项目是如何共同协商、如何共同策划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联大公司及被告人周红芝、施虎龙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且涉案货物验收、报关等手续是否由本案被告人施虎龙代办,货
物是否真正有通过海关验收,海关的验讫单据如何出具以及用于该出口业务的外汇是如何产生的相关事实,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虎龙利用联大公司提供的空白的报关单据用于虚假出口方面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联大公司、被告人周红芝、施虎龙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2. 案号: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19)190号
案情简介:2014年以来,詹某甲在临沂分别成立:临沂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詹某甲系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伙同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利用临沂***服务有限公司,以三家公司的名义在没有任何实体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山东、河南、河北、广东、福建、吉林六省上游22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冒用其他单位出口报单,伪造提运单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和行为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单位“出口货物”未实际缴纳税费。
案号:(2017)琼刑终60号
案情介绍: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程指使时任海南中渔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被告人袁媛将公司出口的货物高出实际成交价申报出口。
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海南中渔公司共有669单出口业务高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申报出口退税。
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计核,被告单位海南中渔公司、被告人周程、袁媛以高报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方式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487397.41元。
裁判理由:现有证据能证实周程指使袁媛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高报价格,袁媛也按照周程的指示对部分单据进行了高报,但具体高报的
数额、单次、税额和时间不清。
海南省国税局出具的复函认定海南中渔公司、周程高报价格,但该复函的结论为多申报出口退税款为348万余元,并没有认定为海南中渔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额。
且国税局在该复函结尾处已明确注明“仅作为参考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国家规定中有关出口退税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高报出口价格,只能增加免抵退税额,而免抵退税额是否可以转化为实际退税款,还受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的限制,即以已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上限,不能超过已缴纳的增值税额。
因此,多报的退税数额并不必然等于骗取退税数额。
只要正常申报,该公司也必然能拿回之前所交的进项增值税。
只要购进货物及出口贸易均真实存在,高报无法产生多退税的效益。
且即使进出口企业的进项税额如当期未能抵扣,可留转至下期抵扣,就形成了动态的留抵税额制度。
因此,简单地核算出高报的669单中多报退税348万余元,并不能全面的反映企业真实、全面的纳税情况。
综合以上,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海南中渔公司、周程、袁媛骗取出口退税款3487397.41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予认定。
排版 | Bubles
校对 | Bubles
审核 | Ja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