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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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普通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
究的积极性,提高我省普通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对象包括:反映普通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在普通教育教学理论、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我省普通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学前教育、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院、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法申请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省、市(地级市,下同)两级。
第五条省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
省教育厅设立“广东省省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教学研究室办理。
市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
参照《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订。
第六条申请省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逐级申报,其中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及其以下所属单位或个人,可向县、区教委(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区教委(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七条由不属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单位的两个或两
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普通教育教学成果项目申请省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可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向其中一方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受理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八条申请省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必须填写《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见附表)并附上项目实验方案、成果论文、报告、样品及其他有关材料,各一式三份。
由推荐单位加具意见,按程序要求申报。
第九条省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奖标准:
特等奖: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在大面积的试验中得到充分验证和普遍肯定,对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重大作用,推广价值高,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一等奖:理论先进,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较大面积的实验中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并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教育
教学质量的提高,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在省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二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较明显成效,受到师生欢迎,有一定推广价值,在省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第十条对已经批准的省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权
属有异议的,由省教育厅裁定。
第十一条省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申报工作在评选年份7月开始,至10月底截止。
第十二条申请省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可同时申请市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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