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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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推广应用,进一步调动职工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技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已完成研究任务,并按要求通过科技鉴定或未鉴定但已申请专利或以科技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主要为应用性技术和开发性成果。
第四条医院科教科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科技成果持有者进行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6.专利转化,即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许可;
7.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
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
由科教科组织专家对所申
报的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市场前景、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及技术等级、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认定。
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教科负责组织实施。
2.科教科通过参加各种科技成果交易会、经济贸易洽谈会及政府、企业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宣传展示医院科技成果,寻求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或实施者;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参与成果转化的调研与洽谈工作,并将调研与洽谈情况及时向院主管领导汇报。
3.科教科汇总洽谈情况,草拟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批。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在加盖医院章后,方可生效。
4.科教科提供协助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
并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监督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维护医院和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落实有关奖惩规定。
5.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医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医院对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1.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2.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在3—5年内连续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5%的
比例用于对奖励给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3.科技成果以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用科技成果总股份的20%对成果完成人予以奖励,持股人按所持股份享受收益,其中,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股份不得低于所奖励股份的50%。
4.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活动中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可提取净收入的30%奖励有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成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后,医院负责组织专家验收、鉴定,可按程序推荐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九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用合同约定的方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第十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侵犯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