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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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16
•【文号】公消[2009]22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
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9]22号)
各铁路公安局,铁路工程、铁道建筑公安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08号令),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现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三部规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符合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均应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均应备案抽查,抽查比例暂按100%执行。

铁路系统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备案,由建设单位报送纸质备案表和相关文件。

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内容和程序应按106号令执行。

(二)关于确定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分工。

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铁路公安局消防处组织实施,各铁路公安局、处消防机构的职责分工由铁路公安局作出规定。

根据106号令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均应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行政审批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不得作为同一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一项工程的具体审核、验收工作至少由4人完成。

各铁路公安局、处应按照规定尽快调整充实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人员,避免因程序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部公安局拟按106号令要求制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规则,并会同铁道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专家库。

对106号令十六条规定需要实施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由部公安局按程序组织评审,一般情况下部公安局消防处委托各铁路公安局消防处具体实施。

各铁路公安局消防处要按照106令的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专家评审的适用范围,不得擅自放宽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专家评审组中,公安消防专家不应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应担任组长,原则上要有地方公安消防专家参加。

需要做消防性能化设计的项目,由部公安局消防处与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协商确定,在铁道部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明确。

各铁路公安局消防处根据批复,按《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9]52号)规定申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消防性能化设计专家评审。

(四)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部公安局拟按107号令要求制定铁路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权限、内容和程序。

各铁路公安局、处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对消防专兼职民警进行培训,使之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关于乘警队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各局制定有关规定。

(五)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

各铁路公安局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确定管辖区域内的消防重点单位,并报铁路局备案。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按部公安局印发的《铁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消[2004]54号)执行。

(六)关于火灾事故调查管辖分工和简易调查程序。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九十六条已经规定了铁路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根据108号令规定,以火灾等级确定的管辖分工,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部公安局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2.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十人以下的,重伤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下的,受灾三十户以上五十户以下的,由铁路公安局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3.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铁路公安处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部公安局另行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新规定下发前按原规定执行。

所有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火灾事故调查均按普通调查程序实施,不适用简易程序。

(七)关于消防监督检查的量化标准。

107号令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抽查单位的数量和频次,应根据本局消防监督人员数量、单位的数量确定,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每年抽查不少于两次、非重点单位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具体量化标准由各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要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抽查基础资
料、法律文书内部审批等工作制度,严格按照107号令规定的抽查形式、内容、程序和频次要求,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八)关于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对客车火灾和较大以上火灾,负责调查的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十五日内写出调查报告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报部公安局消防处备案。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火灾基本情况,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火灾损失,火灾调查过程及认定结论,经验、教训和相应的防范措施。

(九)关于消防行政法律文书。

为了配合最新发布的三部规章,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执法质量,公安部印发了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已在网上发布,请各局按规定统一印制或制作电子模板。

其中,《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五、式样十一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将“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字样去掉,将“省市县公安消防机构”改为“”。

此外,备案抽查的公告,可在铁路局办公网上公告,或在受理备案抽查的消防机构门前设立公告栏予以书面公告。

消防法律文书的文头和印章统一使用“XX 铁路公安局消防处”、“XX铁路公安处消防科”或“XX铁路公安处消防支队”名称,文书的格式、字体应与三部规章文式样一致。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部公安局消防处。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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