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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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3年6月汇编)
目录
第一章解答法律咨询
第一节解答法律咨询专业规范
第二节法律咨询登记与统计
第二章代写法律文书
第三章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的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基本信息
第三节办理法律援助委托手续
第四章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节调查取证
第二节其他庭前准备工作
第五章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第一节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第二节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第三节律师作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介入案件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第四节律师作为未成年被害人代理人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第六章未成年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第一节民事案件基本要求
第二节监护侵权案件
第三节婚姻家庭类案件
第四节学生伤害事故案件
第五节童工案件
第七章结案与归档
第八章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效果评估
第一节受援当事人对援助工作的评估
第二节司法机关、社会机构对援助工作的反馈
第三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应当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应在依法公平维护贫弱人群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培养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心。

为了指导律师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倡导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高标准、严要求的职业操
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解答法律咨询
第一节解答法律咨询专业规范
第1条解答咨询时,工作规范、用语文明,依法答疑解惑,不得与咨询人争吵。

第2条解答咨询时,应当尽量将法律专业的工作术语转化为有助于咨询人理解的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3条解答未成年人咨询时,在谈话语言、方式、场所等方面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予以特殊考虑。

第4条及时答复信件咨询和网上咨询,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案情紧急的除外)。

第5条原则上,解答法律咨询应当由律师进行,或者由律师指导实习律师或法学院校实习学生提供咨询。

第6条实习律师或法学院实习学生可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向咨询人了解情况,但应当对咨询事项登记,留存证据,交由律师提供咨询意见。

第7条重复咨询的案件尽量由原接待律师继续负责解答(案情紧急的除外)。

第8条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角度出发,在解答离婚咨询中,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夫妻进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提示、指导。

第9条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遇有不能确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与其他律师探讨,不能草率答复。

第10条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律师在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格外慎重,建议律师集体讨论,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案情。

第11条解答咨询时,应当向咨询人提示诉讼时效、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相关法律规定,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法律咨询登记与统计
第12条来电、来访咨询的,应当及时填写《未成年人法律咨询登记表》(参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咨询登记表》),并体现律师事务所、接待律师姓名、咨询的时间和方式、咨询人与当事人信息、咨询事项及答复要点等信息。

第13条对来电、来访咨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年龄、性别、家庭情况、受教育程度、对方当事人情况、案件发生地等信息。

第14条《咨询登记表》中对于重大、典型案件和需要重点关注的未成年人案件,应进
行标记。

第15条通过网络和信件咨询,没有填写《咨询登记表》的,应当留有备份。

第16条应当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咨询单独存档。

第17条应当定期整理《咨询登记表》,对涉及未成年人法律事务的比例、性别、案件类型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章代写法律文书
第18条咨询事项事实清楚,有基本证据的,根据当事人要求决定能否代写法律文书。

第19条通过代书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对案件事
实和基本证据进行审查。

第20条不及时代书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为当事人代书。

第21条代书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时,应当尽量征求未成年人(尤其是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尊重、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第22条监护人拒绝律师会见未成年人时,应当明确注明。

第23条申请代书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当建议其和家长沟通或直接与其监护人联络
(年满16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第24条监护人侵权的案件,申请代书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当与其他未侵权监护人或近亲属联络。

第25条由实习律师、法学院校实习学生代书的,应当由律师进行审核。

第26条代书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第27条为当事人代书的,应当保留底稿,定期汇总存档。

第三章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将案件转介到相关法律援助中心;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实无力聘请律师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愿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建议遵循以下内容: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的程序
第28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参见附件二),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29条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中应当由本人填写的部分并签字。

第30条如果有特殊情况当事人不能亲自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需要律师或者他人
代为填写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第31条由接待律师对是否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填写律师初步审查意见,并于3日内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第32条单位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决定并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中填写最终审查意见。

第二节当事人基本信息
第33条当事人信息应当齐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教育情况(所在学校)、家庭状况、成长环境等。

第34条由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注明代申请人的姓名、职业或工作单位、与当事人的关系、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与当事人本人核实真实意思表示。

第35条应当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第36条对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应当进行初步核实。

第37条对申请援助的案件,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原件查验,并交复印件存档;没有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的,告知当事人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他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留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节办理法律援助委托手续
第38条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应当与当事人签署《法律援助协议》(参见附件三)。

第39条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前,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充分提示法律风险,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条款的含义。

第40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限。

第四章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节调查取证
第41条律师调查取证的,应当有相应记录,例如取证时间、地点、同行人员、取证过程、取得何种证据等。

第42条调查取证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43条向未成年人调查取证的,应当有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教师等合适成年人在场。

第44条在询问证人之前应当明确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如告知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以及充分陈述、核实笔录、安全保障、
不受诱导、胁迫等权利。

第45条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明确告知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46条对于关键证据,需采取照相、录音、录像等形式加以固定的,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

第47条调查取证时应当考虑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尽量选择对其影响小的场所或地点,例如到其家中而不是学校。

第48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调取品行方面的证据材料,体现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

第49条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律师调取的证据,应当从法律专业角度审查其形式合法性和内容真实性、关联性。

第二节其他庭前准备工作
第50条开庭前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及相关法律、政策有充分的了解,梳理出清晰的办案思路。

第51条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开庭前应当集体讨论,或咨询相关专家。

第52条开庭前应当草拟代理词、辩护词。

第53条阅卷、会见当事人,应当有阅卷及会见笔录。

第54条应当向当事人介绍庭审程序和常用专业术语,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庭审中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第55条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其他庭前准备工作。

第五章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第一节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第56条及时与侦查机关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第57条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58条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时的年龄是否与其真实年龄相符;与真实年龄不符的,应当代其向办案机关提出核实其真实年龄的申请,进行相关调查。

第59条了解未成年人被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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