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债务人把标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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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债务人把标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啊?
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况下,合同终止。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程序为:属于债权人拒绝或迟延受领的,债务人于提存后应即将提存的事实通知债权人,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不知债权人为何人或在何处,则由提存单位以公告方法解决。

提存的效力:债务一经依法提存,债务人责任即行消灭;并且所有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与费用都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必须随时直接向提存单位请求交付提存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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