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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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号】扬财工贸〔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机构,各市属企业:
为规范我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49号)等规定,现就2020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的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1.应交利润,即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市属企业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以及由市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
(三)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属(或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申报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组织市属企业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表(详见附表1-4),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其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市属文化企业和金融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市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企业向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事业单位申报。
具体申报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今年7月31日前,由市属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2020年上交比例为30%)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
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国有独资公司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
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审核和上缴
(一)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1.应交利润,根据市属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10%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不再扣除,实际提取按《公司法》规定执行),按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2.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核定;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4.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二)事业单位所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
股、参股企业当年可供国有投资者分配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如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际分配国有股股利、股息低于计算核定金额的,则按实际分配的国有股股利、股息核定。
(三)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所属(或监管)市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其中,市属文化、金融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应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填写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汇总表(详见附表5),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复核后,向市属企业和市有关部门下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通知。
(五)市属企业应在当年8月31日前缴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其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市属文化、金融企业应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直接上缴市财政,市属事业单位兴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事业单位统一上缴市财政。
四、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审核、上交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检查。
(二)对隐瞒、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附件:
1.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交利润)申报表
2.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3.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汇总表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