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理性到交往理性_哈贝马斯的社会整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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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 , 康德提出和思考这个问题是有 它特殊的 历 史 背 景 的 。自 启 蒙 运 动 以 来 , 人从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 , 从传统社会中 解放出来 。从外在方面来看 , 资产阶级革 命把人从传统的等级制度下解放出来 , 个 人在经 济 领 域 中 的 私 人 自 主 被 确 立 起 来 , 成为自由追逐自我利益的独立主体 。从内 在方面来看 , 被人们广泛遵从的宗教信仰 受到了质疑和否定 , 传统的道德权威失去 了其至高无上的尊严 , 人摆脱了约束自己 的精神锁链 。但是 , 当人摆脱了约束自己 的肉体的和精神的锁链之后 , 自主的个人 如何自我 约 束 就 成 为 实 践 领 域 中 最 值 得 我 们关注的问题 。康德所思考的恰恰就是意 志自由的 主 体 在 他 们 的 自 由 行 动 中 用 怎 样 的规则来约束自己 ; 如果这个规则是普遍 的规则 , 那么这个规则从何而来 。继承了 康德传统的哈贝马斯 , 沿着康德所提出的 这个思路 继 续 思 考 人 类 如 何 从 外 在 和 内 在 两个方面进行自我立法的问题 。他所提出 的商谈道德和商议民主 , 实际上就是要说 明人们在商谈过程中自我立法的程序 , 以 及这种自我立法的正当性 。
外国哲学研究 从实践理性到交往理性
成为人的行为的动机 , 而不能是其他动机 。 人的自我 立 法 和 他 的 行 为 动 机 之 间 存 在 着 直接的联系 。在哈贝马斯看来 , 理性的反 思和判 断 不 能 直 接 成 为 人 的 行 为 的 动 机 , 或者说 , 它不能直接推动人的行动 , 而需 要一个转换的过程 。理性的洞见本身并不 能保证人们道德的行动 。他自己所提出的 交往理性 虽 然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也 具 有 道 德 意义 , 但是 , 这只是一种具有说服力的理 由 , 而不是直接的道德规则 , 它不能成为 推动人们行动的直接动力 。
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 , 人 与人之间的社会整合不再依赖于实践理性 , 而更多地是依赖于工具理性 。如何解决实 践理性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 就成为摆在当 代哲学家面前的重大现实问题 。哈贝马斯 采取了用交往理性改造实践理性的思路 。
一 、实践理性规划的破产
实践理 性 是 启 蒙 运 动 以 来 的 近 代 哲 学 的产物 , 它所关注的是 , 意志自由的主体 如何从内 在 和 外 在 的 方 面 自 我 约 束 和 自 我 控制的问题 。如果用康德的话来说 , 就是 意志行动 的 主 体 找 出 自 己 行 动 所 必 须 遵 循 的普遍法则 。按照康德的理解 , 人是自由 的 , 实践理性就是意志自由的个人自愿选 择自己行动的能力 。如果说理论理性所解 决的是人之外的对象的普遍规则问题的话 ,
第二 , 个人和社会被割裂开 来了 。近 代启蒙思想家虽然脱离社会文化传统 , 思 考共同制定社会契约的可能性 , 但是 , 他 们还是把 私 人 领 域 中 的 个 人 理 解 为 国 家 的 公民 ; 或者说 , 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以国家 公民的身份参与到社会契约的制定过程中 。 国家通过公民契约而承认个人权利 。在那 里 , 人民主权高于人权 。而康德则走了一 条相反的道路 。康德虽然也看到了个人权 利和人民主权的联系 , 看到了个人和社会 的关系 , 但是在思想上他更接近于自由主 义 。在康德看来 , 个人权利是即使个人愿 意也不能放弃的权利 , 是从道德义务论意 义上所理解的个人权利 。这样 , 在康德那 里 , 个人权利在本来意义上就排除了人和 人之间相互授权的政治意义 。对于他来说 , 个人权利 和 人 民 主 权 的 协 调 就 是 一 个 难 以 解决的问题 。
在哈贝马斯看来 , 古典哲学传统中的 实践理性思路出现了问题 。
第一 , 它使实践理性脱离了 “它扎根 于其中的 文 化 的 生 活 形 式 和 政 治 的 生 活 秩 序 ”。[2 ] (P1)康德的那种具有自由主义色彩的 契约论 , 遵循的是一种从道德过渡到法律 的论证思路 , [ 2 ] (P124~125) 它根本不考虑社会历 史因素在契约中的地位和作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约论传 统的许多思想家都没有能够摆脱这个弊端 。 霍布斯和卢梭的自然状态 , 以及罗尔斯的
迹 ”。[2 ] (P2)后来 , 系统理论把实践理性中的 规范性内容也剔除干净了 。而对于像卢曼 这样的思想家来说 , 国家和市民社会不过 是社会诸系统中独立的自组织的系统 , 个 人通过社 会 契 约 而 结 合 在 一 起 的 规 范 性 要 素在这里荡然无存 。实践理性的概念在社 会理论分析中的地位被动摇和否定了 。
收稿日期 : 2008 - 02 - 22 作者简介 : 王晓升 , 男 ,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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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第七卷 ·第六期 外国哲学研究
在行动 , 那么这就是法律立法 ; 如果这种 立法是通 过 内 在 的 普 遍 的 道 德 规 则 来 制 约 自己的行动 , 那么这就是道德立法 。在哈 贝马斯看来 , 各种形式的契约论都属于这 种思想流派 , 这是一种 “理性法传统的规 范主义 ”。[ 2 ] (P3)
如果说 系 统 理 论 否 定 了 实 践 理 性 的 作 用的话 , 德国的哲学人类学以及新康德主 义也没有 为 恢 复 实 践 理 性 的 地 位 提 出 多 少 有价值的东西 。舍勒的哲学人类学把人类 的知识 区 分 为 三 类 : 统 治 - 事 功 的 知 识 、 本质 - 教养的知识和获救型知识 。统治 事功型知 识 是 用 来 控 制 自 然 和 社 会 活 动 的 技术知识 ; 而本质 - 教养型知识是为经验 知识提供预设 , 探究本质问题的知识 ; 获 救型知识是绝对个体性知识 , 其中心是人 的个性的生成 。获救型知识涉及到个人的 悲苦 、希 望 、福 乐 和 安 慰 等 问 题 。那 么 , 有个性的个体如何获救呢 ? 舍勒坚决否定 基督教社会主义能够使人获救 , 而是要用 先知式的社会主义使人获救 。因为 , 在他 看来 , 这种基督教社会主义在原则上是反 个体的 , 因 而 不 能 使 个 人 获 救 。他 认 为 , 旧约先 知 既 不 像 乌 托 邦 社 会 主 义 者 那 样 , 企求在历史中实现一种永恒的理念 , 而是 关心历史中具体个体的价值 ; 也不像历史 规律论所设想的那样 , 把人的解放看作是 历史规律的必然结果 , 在其中社会群体的 利益必定会得到实现 。舍勒所说的先知的 社会主义所关心的是宗教性个体的社群性 。 这就是从 基 督 教 个 体 信 仰 中 引 导 出 社 群 的 原则 。[ 4 ] (P256)从基督教中 所 引申 出来 的是 人 类在道德上的休 戚与 共 。[ 5 ] (P124) 这种 休戚 与 共的道德精神表现为 , 所有的个人都能分 享 “上帝国 ”, 也一直能分享到 。[5 ] (P125) 舍勒 反对把个 体 精 神 与 政 治 或 者 经 济 中 的 社 会 主义等同起来 , 拒绝用基督教精神来论证 现代民主 制度 和财 富分 配制 度 的 正 当 性 。
外国哲学研究
从实践理性到交往理性
———哈贝马斯的社会整合方案
王晓升
[中山大学 , 广州 510275 ]
关键词 : 实践理性 ; 交往理性 ; 哈贝马斯 ; 康德 ; 商谈理论 摘 要 : 哈贝马斯认为 , 由于实践理性脱离了文化传统和社会历史因素 , 致使个人和社会相分 离 , 并和实践之间存在着过于直接的联系 , 因此它在解决人和人之间的社会整合问题上失去了作用 , 进而被思想家们所抛弃 。而他所提出的交往理性的方案就是要把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制定问题放在话语 的交流过程中 , 用对话中的恰当理由来证明社会规范的正当性 。这种把理性的观念放在话语过程和理 解过程中的思路 , 克服了实践理性所存在的问题 , 对于我们重新理解理性的概念具有重要意义 。 中图分类号 : B51615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1 - 7511 (2008) 06 - 0029 - 09
由于实 践 理 性 传 统 存 在 着 上 述 困 难 , 后来的许 多 理 论 家 都 放 弃 了 以 实 践 理 性 的 思路来考察人和人之间的社会整合问题 。
在黑格尔之后 , 马克思发现 , 自现 代 社会以来 , 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和由个人 组成的社会发生了分裂 , 亦即政治国家和 市民社会发生了分裂 , 国家成了与个人对 立 、并不受生活领域中私人控制的公共权 力机关 。马克思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 》中 把这种现象称为异化 。按照马克思的构想 , 国家本来是人们之间相互结合的产物 , 但 是它在产 生 之 后 却 脱 离 了 个 人 并 与 个 人 对 立了起来 。马克思所提出的解决这种对立 的方法 是 ———扬 弃 国 家 。对 于 他 来 说 , 只 有消灭了与个人的利益相对立的国家 , 人 才能获得真正的个性自由 。在 《哲学的贫 困 》中马克思写道 : “劳动阶级在发展进程 中将创造 一 个 消 灭 阶 级 和 阶 级 对 立 的 联 合 体来代替旧的市民社会 ; 从此再不会有原 来意义的政权了 。”[3 ] (P195) 马克思所提出的用 来代替这种国家的新的组织形式是 “自由 人的联合体 ”。但在哈贝马斯看来 , 马克思 的思想中仍然保留了实践理性的思想遗产 , 这不仅表 现 在 马 克 思 承 认 人 的 自 主 性 和 人 的自我立法 , 而且还因为马克思的思想中 包含了实践理性的规范内容 。他说 , 在马 克思的民主地自我管理的社会概念中 , “实 践理 性 仍 然 留 下 了 它 的 历 史 哲 学 痕
那么实践 理 性 则 要 解 决 自 由 行 动 的 意 志 主 体的自我行动的普遍规则问题 。于是 , “可 以把纯 粹 理 性 看 成 是 一 种 制 定 规 则 的 能 力 ”。[1 ] (P17)理论理性是人为自然制定规则的 能力 , 而实践理性则是人为自由行动的个 人制定行动规则的能力 。康德把人为自己 的行动所制定的法则称为道德的法则 。这 个道德的法则有两个方面 : “就这些自由法 则仅仅涉 及 外 在 的 行 为 和 这 些 行 为 的 合 法 性而论 , 它 们 被 称 为 法 律 的 法 则 。可 是 , 如果它们作为法则 , 还要求它们本身成为 决定我们行为的原则 , 那么 , 它们又称为 伦理的法则 。如果一种行为与法律的法则 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 ; 如果一种行为与伦 理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 。”[1 ] (P18)显然 , 康德所提 出 的 实 践 理 性 实 际 上 就 是 人 自 我 立法 , 从而约束自我行动的能力 。如果这 种立法是 通 过 外 在 的 强 制 来 制 约 自 己 的 外
第三 , 实践理性和社会实践之间存在 着一种过于直接的联 系 。[2 ] (P4) 在 康德 那里 , 实践理性 就 是 直 接 给 人 的 行 动 提 供 规 范 上 的指导 。对于他来说 , 只有那些在理性的 反思中不 会 导 致 二 律 背 反 的 道 德 规 范 才 具 有普遍的意义 。在这里 , 人在理性的反思 中进行自我立法 。由此所产生的规范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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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初状态 ”等 , 都是脱离一定的文化形式 和政治生活秩序的空洞构想 。这些构想的 共同特点是 , 把人理解为市民社会中自由 竞争的个人 。这些孤立的个人为了能够保 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契约 。从方法论上来 说 , 这种摆脱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政治生活 秩序来制定契约的构想 , 试图获得某种价 值中立的特性 。这就是说 , 一种摆脱了特 殊的道德观念 、文化观念和政治意识形态 而制定的契约才是普适的 。契约论传统的 这种方法论上的企图 , 受到了包括麦金太 尔等人的怀疑和否定 。因此 , 如何看待传 统的文化生活形式和政治生活秩序 , 就成 为实践理性的研究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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