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热火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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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热火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热火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自热火锅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自热火锅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要求,加强自热火锅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落实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生产自热火锅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
围和标准生产。
第六条单位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和辅料,并建立采购记录,保存相
关凭证。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进
行检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九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包装、储存、运输,确保
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条销售自热火锅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
围和标准销售。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保存相关凭证,包括销售日期、数量、规格、
销售单位等信息。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四章餐饮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提供自热火锅餐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操作规范,包括食品加工、储存、运输、供应等环节。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对餐饮服务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单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