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经济活动管理的通知(2002)-深卫发[20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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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经济活动管理的通知(2002)
正文:
----------------------------------------------------------------------------------------------------------------------------------------------------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
(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6日深卫发[2002]5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经济活动管理的通知
(2000年9月11日深卫发[2000]76号)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允许卫生事业单位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前提下,为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闲置的土地、房屋、设备进行投资、合作,合理组织收入。

我市有些单位也作了有益的尝试,收到了一定的效益。

但有少数单位在进行合作、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缺乏科学化和民主化,缺乏透明度,缺乏监督和制约等必要的程序。

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时,没有经过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科
学的论证

二、进行投资、合作、扶贫、捐赠前,国有资产没有按规定程序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投资、合作的“合同”、“协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合同法的要求进行修订

四、没有充分考虑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投资权益

五、自行决定作出经济赔偿

六、投资收益没有如数列入单位财务收入,而以“公司”、“工会”等名义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仍然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为规范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济活动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使国有资产得到充分的利用,提高医疗卫生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的程序办理,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一)利用本单位国有资产(含房屋、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和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合作、扶贫、捐赠、出租、出借、转让(含转出、转入)抵押等单项价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
(二)向外发包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等后勤服务社会化经营管理项目;
(三)引进技术、设备、管理的合资合作项目;
(四)因合同产生的赔偿;
(五)签订跨越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的各项合同、协议。

二、涉及的资产价值不明确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作为投资份额。

严禁无偿、低价进行投资、合作和擅自理赔、扶贫、捐赠等行为。

三、与他人合作、合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装备配置许可的有关管理程序的要求。

四、合资、合作的协议(合同)除应考虑本单位土地、房屋投资收益的因素外,还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投资收益。

五、所有合同、协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益分配应以投入的资本份额为依据。

六、所有经济活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转移、截留收入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

七、各单位只能在国有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用于日常结算。

其它帐户要根据单位存款业务的性质和工作需要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设。

各单位于9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计财处。

在此之前已经设立的帐户要进行清理。

八、严禁医疗卫生单位参与非法融资、拆借、买卖股票等金融活动,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九、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国有资产,凡违反政策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十、各单位应对已发生的本通知所列有关项目进行清理,并于9月20日前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凡未履行规定程序和报批手续的合同、协议一律暂停执行。

十一、基建工程项目、药品购置等依照相关法规执行,不在此列。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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