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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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的通知
正文:
----------------------------------------------------------------------------------------------------------------------------------------------------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2〕98号)、《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件要求,为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进一步明确全市相关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切实加强行业系统和所属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
各行业部门要按照《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70号)文件要求,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力维护本部门、行业系统(领域)和所属单位消防安全。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1.各行业部门应当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本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科室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安排本部门、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级行业部门每年、县(区)级行业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2.各行业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确定本部门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室),并确定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联络人,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本部门主要领导每年、分管领导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归口部门(科室)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并牵头研究解决本部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明确消防工作责任
1.各行业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部门的具体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本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2.以行业部门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有关人员消防工作责任。
3.每年组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定期开展检查考评。
(三)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1.严把消防安全“源头关”,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项目,不能满足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证照。
2.针对本行业系统火灾危险性,每年组织开展1至2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事活动期间组织本行业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牵头整治本行业系统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各行业部门应当至少配备1至2名熟悉本行业系统工作特性的消防安全“明白人”,并确保工作岗位相对固定,具体负责承办本部门日常消防工作。
2.每年组织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专业消防安全培训。
3.每年至少组织本部门全体员工开展1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系统及下属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
1.各行业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火灾危险性,组织员工成立本部门志愿消防队,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抗御火灾事故能力水平。
2.各行业部门下属单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督促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按标准配齐人员、装备和器材,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联勤联动机制,视情况参与火灾事故扑救工作。
二、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
各行业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消防安全”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统筹协调,积极营造消防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一)发改部门
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消防工作发展目标。
2.审批和管理消防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落实消防设施建设资金。
3.组织、协调火灾等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调集与供应保障工作。
(二)教育部门
1.组织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校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和督促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3.开展学校暑期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创建和消防安全“进军训”、“进课程”等系列宣传活动。
(三)民政部门
1.组织对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褒扬抚恤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4.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财政部门
1.落实政府消防工作经费投入。
2.按照城乡公共事业发展的需求,将城乡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推进社会消防职业培训机构发展。
3.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2.组织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3.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检查。
4.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七)交通运输部门
1.组织对交通运输系统单位及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港口火灾事故开展应急处置。
(八)商务部门
1.组织对商贸服务、流通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调用储备重要商品的相关工作。
(九)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
1.组织对社会文化事业单位及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推动消防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3.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4.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工商部门
1.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2.开展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吊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
(十一)质监部门
1.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把消防产品纳入年度抽查计划。
2.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类地方标准。
(十二)旅游部门
1.组织对旅游景点、景区和星级酒店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
3.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
(十三)安监部门
1.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内容一并开展检查。
2.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从业人员考核培训内容。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十四)卫生计生部门
1.组织对医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将火灾的现场救护、医疗救治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相关预案,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火灾事故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十五)其他相关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在履行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全力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各行业部门要突出行业特点,进一步细化完善本部门、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全面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
今年内,各行业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打造出1—2家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单位,并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议推广工作典型经验。
通过3年时间,推动所有行业单位实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行业系统消防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二)全力推动消防工作责任落实。
各行业部门要建立消防工作保障机制,加大消防投入力度,确保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要建立消防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本部门消防工作管理部门(科室)每季度要组织人员,深入本行业系统对下级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次督导检查。
每年组织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进行1次全面分析研判,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工作建议,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方式方法。
要建立约谈问责工作机制,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由上级行业部门负责人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问责。
(三)健全消防工作考评奖惩机制。
各行业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检查、考核、评比内容,每年层层组织开展检查考核。
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上级行业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火灾事故等级,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