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政执法制度[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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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执法制度[5篇模版]》第一篇:粮食行政执法制度乌什县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示如下执法内容。
2、执法职责公示。
分别在铁岭日报和市粮食局设立公示,公开粮食行政执法机构设臵、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工作时限、法律责任和办公电话。
3、执法程序公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粮食行政执法采用一般粮食处罚程序、听证程序、粮食资格许可程序、粮食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的内容分别在公示板上公示。
4、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公示版、手册、图表、网站等,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掌握情况。
5、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
每个公示制度上都要注明负责人姓名、职务。
6、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评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乌什县粮食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
1、为规范粮食行政行为,保证执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2、粮食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各项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3、本制度所称的“证”是指经上级机关和部门审查后所发的执
法证件或监督证件。
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
5、粮食执法机构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以及人大、政协、市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规范执法行为。
6、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吃请,不收礼,不受贿,不办人情案。
7、执法中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杜绝不文明执法行为。
乌什县粮食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
1、本制度所称立、结案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给予处罚的:
(1)有违反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事实的;
(2)依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3)属于应由粮食行政执法处罚机关管辖的;(4)违法行为未过追究时效的。
2、所有立案案件(包括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粮食行政处罚)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决定后方可立案检查、调查。
3、在案件结案之后,行政执法机构要将“结案报告”签署意见,
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核,然后建立卷宗归档。
4、各行政执法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案件卷宗工作。
粮食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
1、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上报备案的相关要求,结合粮食系统法规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各职能科室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拟定以本机关名义下发适用于本辖区内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性文件起草后,应由该科室先送局行政办公室初审,以保证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性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
3、局行政办公室接到初审稿后,要在3日内就拟报文件的标题及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条款的正确性进行深入细致的研讨,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4、文件起草科室将法制办公室初审过的文稿修改后,报送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做进一步的研究审查,如有异议按分管局长的审查批示意见,再次进行修改补正。
5、文稿经修改补正后,再经分管局长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局长做最后的核准、审批。
6、依据乌什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正式文件应报送局行政办公室二份,局行政办公室在15日内,上报乌什县政府行政办公室备案。
7、各职能科室按程序起草和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一周年时,要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8、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性文件
或者以县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文件,履行报批程序。
粮食局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核。
粮食行政执法登记和统计制度
1、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为掌握本系统、本部门行政处罚情况,有针对性的指导改进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2、各行政执法机构(科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行政处罚理由、对象、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时间、是否需要听证、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等进行登记。
3、做好《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每年度11月份上报局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在报表的同时,报送行政处罚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设性意见。
4、行政执法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填报工作,确保统计准确及时,不准虚报、瞒报、漏报、滥报。
粮食局将此项工作纳入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制度
1、为了加强对粮食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粮食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粮食实际制定本制度。
2、粮食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
导小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例如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情况,立案案件领导审批和重大案件(应告知听证权力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执行情况。
(2)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
(3)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例如。
有无越权、失职、侵权和不当行为。
(4)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5)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
(6)行政处罚和罚没财物的处臵和罚缴分离执行情况(7)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4、监督检查的方式:
(1)采取日常和年终检查、抽查和现场检查的形式对各执法机构进行检查。
(2)实行报告制度。
新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一周年情况报告,每次综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5、县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评议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对个案督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扣分记录,汇入年度评议考核成绩。
检查考评之前,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完成自查自评工作。
7、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8、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2)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材料的建立健全和及时调整、完善情况;
(3)配套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4)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依据、程序使用情况;
(5)行政领导学习法律法规和依法决策情况;(6)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建立情况;(8)考核标准中规定的其他项目。
9、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并按规定的分数线评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
考评结果记入行政执法机构或个人政绩档案
粮食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1、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2、县局行政办公室负责办理辖区粮食行政复议事项,做好行政复议审理和复议备案登记,接受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
(8)负责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事项的督办。
3、行政复议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且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具有市政府核发的《复议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4、粮食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人员要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严格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其他行为。
5、粮食行政复议过程中应贯彻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6、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在15日内,将“行政复议备案报告”和“复议决定书”上报市政府法
制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行政复议统计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
粮食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报告裁判结果备案制度
1、为加强行政应诉事先报告、行政赔偿案件报告和裁判结果备案管理,促进粮食依法行政,根据《乌什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制定本制度。
2、市局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应诉活动和行政赔偿案件报告、裁判结果备案管理,并接受市政府法制办的监督管理。
3、粮食行政应诉机关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认真行使应诉权利,履行应诉、赔偿义务。
4、粮食行政应诉机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应诉小组;(2)组织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和出庭应诉对策,草拟答辩状;
(3)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事实证据,列出证据清单;
(4)确定行政应诉人员;
(5)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6)在10日期满前,将行政应诉答辩状及副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人民法院。
5、实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年度内首起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应诉案件每年在4件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至少应出庭2次。
应诉案件为重大行政处罚和其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
6、实行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报告、裁判结果上报备案。
粮食行政应诉机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将应诉事项、原告及主要案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判决或裁定生效后,5日之内,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粮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被撤消或认定违法的,应在报送判决书或裁定书后30日内将败诉的原因、责任追究、整改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7、粮食行政应诉机关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1)怠于应诉,未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和答辩状,造成败诉的;
(2)未认真履行举证责任,提供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造成败诉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
(4)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粮食应诉机关已经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而不纠正、不采取措施,造成败诉的;
(5)与原告恶意串通、提供伪证,损害行政机关利益,造成败诉的;
(6)其他应诉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8、实行败诉案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凡行政应诉中粮食行政机关败诉的,对本案件的执法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乌什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粮食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1、为规范粮食行政行为,保证执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依照《乌什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市政府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市局法制办公室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为《乌什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3、市局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4、报送的备案案件应当包括《粮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和《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本制度适用于粮食系统各行政执法机构。
6、对违反本制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追究
相应的行政责任。
粮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为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依照《乌什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制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1、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
(1)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
(2)对个体户处以xx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
(3)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
(4)取消粮食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案件;
(5)按规定应处罚而未处罚的案件和在达到向司法机关移送标准的案件;
(6)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2、重大案件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3、对违反本制度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相关领导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进一步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案卷质量,制定本制度。
2、县粮食局行政办公室是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管部门,
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3、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行政执法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各类案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对案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案卷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进行评比、奖惩的活动。
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全面检查、全面抽查、重点检查、重点抽查。
重点检查和重点抽查随时进行或随专项执法检查、个案督查一并进行;全面检查或全面抽查,每年进行一次,所查案卷为本年评查日期上延至上年同期。
评查结果汇入各行政执法部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总分。
5、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包括。
①行政处罚卷;②行政许可卷;
③行政监督检查卷;④行政审核确认卷;⑤行政复议卷;⑥其他应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
6、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⑴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⑵适用依据是否正确;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⑷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⑸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⑹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⑺文书书写是否规整,运用法言法语是否规范正确,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⑻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⑼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了罚缴分离;⑽罚没物品是否在卷中反映出已依法拍卖、上缴国库或销毁。
7、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⑴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合法;
⑵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⑶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合法;⑷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⑸案卷中行政许可材料是否齐全;⑹行政许可是否做到不收费。
8、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⑴行政主体是否合法;⑵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⑶适用依据是否正确;⑷程序是否合法;⑸决定是否合法、适当;⑹文书是否完整齐备、规范。
9、评查人员评查执法案卷时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
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得分结果有异议的,评查小组应进行复查。
评查人员在评查工作中,违背公正、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
10、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如次年案卷评查出现同类问题,对该单位加倍扣分。
粮食收购许可审批管理制度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全县粮食系统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管理制度。
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年收购粮食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条件。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1)具备3万元以上粮食经营资金;
(2)具备或者租赁具有储存50吨以上粮食的经营场地;
(3)具备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地、设备,包括定等、水分、杂质等常规指标的检验仪器。
对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
3、粮食收购资格申报材料。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签的《辽宁省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资金验资证明文件;
(5)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6)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证明材料;(7)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证明等材料。
4、申请要求。
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要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5、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程序。
(1)申请。
①申请人提出明确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②负责解释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依据、程序、期限等公示内容。
(2)受理。
①对依法不需要取得“粮食许可”的或不属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制做“不予受理决定书”;②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更正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制做“补正告知书”;③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制做“粮食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①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粮食许可进行审查;②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派两人以上进行现场核查;③审查检测部门“粮食检测设备、质检人员”核准情况;④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⑤需要听证的按听证程序执行。
(4)决定。
①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制做“准予许可决定书”,颁发加盖粮食局印章的“粮食许可”证件;②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时,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6、许可办理方式。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可以直接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可以将有关申请材料
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提出申请。
7、许可期限及费用。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办理粮食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8、法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许可时,违反有关规定,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2条和《行政许可法》第7
4、75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管理:
(1)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试。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核发。
(3)上级粮食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问题应当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
字或盖章。
(5)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3、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职权:
(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3)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4)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5)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