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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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0.08
•【字号】云政办发[2003]208号
•【施行日期】2003.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云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20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云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下达我省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以下简称电气化县)建设任务顺利实施,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加快电气化县建设,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和有电气化县建设任务的地(州、市)、县(市、区)应成立电气化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化县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水利(水务、水电)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电气化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各级水利(水务、水电)部门为电气化县建设的责任主体,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为项目法人,相关水电集团或者水电企业为电气化县建设的项目责任人。

第三条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审批程序。

第四条电气化县应当按照水利部制定的《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要求做好电气化规划。

规划报告应报省计委和省水利厅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电气化县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电气化规划进行工程建设,实施中确需调整建设项目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的电气化规划中的单项工程,装机容量在25MW以下的小型水电站工程可以将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其深度达到初步设计要求。

35KV以下输变电、配电工程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第六条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的电站和110KV以上输变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审批。

装机容量5MW—10MW的电站和35KV输变电工程的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批。

5MW以下的电站和10KV以下配电工程设计,由地、州、市制定办法,组织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七条电气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进行招投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下阶段工作。

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虚列前期工作费用。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首先要保证地质勘察、测量和设计的开支。

第九条电气化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依据电气化规划,结合农电“两改一同价”、县城电网改造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电力扶贫等方面的工作任务,
突出重点,统筹编制。

第十条项目责任人提出的当年计划执行报告和次年实施项目计划,报同级水利(水务、水电)部门初审,同时报送项目法人。

地、州、市水利(水务、水电)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0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报送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及次年年度实施计划。

省水利厅根据地、州、市水利(水务、水电)部门和项目法人上报的计划执行情况,次年年度实施计划及资金配套情况,电气化有关统计报表,电气化县建设整体进度,工程项目质量、进度等,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和中央及省级电气化资金安排计划。

各地(州、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部门、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要严格执行下达的计划,确需调整必须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十一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补助投资(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或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二)省级补助投资(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或省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三)水利建设基金;
(四)地(州、市)、县(市、区)配套资金;
(五)电力企业自有资金;
(六)自筹资金;
(七)贷款;
(八)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积极推行财政资金资本化运作。

省级及中央小水电补助资金作为对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资本金投入;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电气化建设资金,按照资本化模式运作。

第十三条电气化县建设项目所需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

省级安排电气化资金与中央电气化资金配套;地(州、市)、县(市、区)也要安排资金与中央及省级电气化建设资金配套。

各地要拓宽电气化建设资金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

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资金到位差的地(州、市)、县(市、区),将调减直至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对省水利厅报送的电气化县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后,将补助资金下达省水利厅,再由省水利厅:拨付给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作为资本金投入。

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省水利厅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以及地(州、市)、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拨付。

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资本化运作的各项办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暂缓或者调整资金的拨付。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三)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六条各级水利(水务、水电)部门要加强对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跟踪资金的流向和用途。

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负责财务决算,定期
向水利(水务、水电)部门报送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组织工程建设,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电气化县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对项目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要按要求编制电气化县建设中的各类统计报表,定期报水利(水务、水电)部门,并由地、州、市水利(水务、水电)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水利厅。

省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初负责将上一年度的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和当年中央电气化资金安排建议计划报水利部。

第二十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由水利(水务、水电)部门和项目法人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情况作为安排下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对个别难以完成电气化县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将提出调整和替补方案,以保证全省电气化县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领导机构、地方配套资金、技术方案、工程进度、工程效益等材料,年底由各级水利(水务、水电)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逐级上报省水利厅。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由各地、州、市水利(水务、水电)部门负责组织汇总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电气化县建设竣工验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自验。

具备验收条件的县(市、区),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初验合
格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由省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水利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报水利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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