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保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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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保单位的管理,确保文物安全,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保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保人员等。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文保单位工作人员应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四条管理人员职责:
1. 负责制定和实施文物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文物保护方案;
2. 负责文物藏品的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
3. 负责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 负责文保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等;
5. 负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活动。
第五条技术人员职责:
1. 负责文物的鉴定、登记、分类、编目等工作;
2. 负责文物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3. 负责文保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4. 参与文物保护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
第六条安保人员职责:
1. 负责文保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2. 负责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负责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 负责消防、防盗等应急演练。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七条文保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文物信息;
4. 不得接受与工作有关的贿赂、回扣;
5. 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文保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防盗安全、文物安全等。
第九条文保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文保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一条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文保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