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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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中心学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水平,确保教职工的工作时间、节假日和休假制度的有效执行,保障教职工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中心学校教职工应按规定参加考勤,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规定履行考勤责任。
第四条考勤管理应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原则。
第二章考勤时间
第五条工作日的考勤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第六条夏季工作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 14:00至17:30。
第七条补习课或会议期间,教职工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需脱班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经有关主管同意才可执行。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八条教职工每月256小时为标准工时。
第九条教职工工作日应按时到岗并亲自考勤,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人签到。
第十条计算教职工工作时间,以实际工作小时为依据,不按工作天数计算。
迟到、旷工、早退等均按实际缺勤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教职工迟到、旷工、早退次数累计超过5次的,由考勤管理人员按规定修正工资及评定表彰。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病假应在病假前半小时到学校医务室办理病假手续,并由医务室出具病假条备案。
第十三条教职工请事假前半小时到学校办公室申请手续,并填写事假条,经有关主管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教职工请婚假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批后方可享受。
第四章考勤制度的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考勤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核算教职工考勤工时。
第十六条学校将每月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交由考勤管理人员核对。
第十七条学校考勤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教职工考勤记录,对达到规定的迟到、早退、旷工等次数提醒并纠正。
第十八条教职工对自己的考勤记录有异议时,应及时向考勤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学校将按月结算教职工工资。
根据考勤记录计算实际应得工资,减去请假时的扣款,支付教职工工资。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对旷工、迟到、早退等违反考勤纪律的教职工,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累积迟到、旷工、早退次数超过3次者,学校将进行课程培训并录入教职工档案,影响年终绩效工资的发放。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放假日出差、出外打工或其他原因不在学校工作的,应提前请假并填写外出通知表。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离职或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将个人档案交由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注销其考勤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时,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考勤管理人员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中心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使用。
中心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学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纪律性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学校所有在编及聘用的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考勤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教职工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考勤要求和程序,认真履行考勤责任。
第五条教职工考勤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不得违纪违法。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六条教职工考勤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基准,根据具体情况分为固定考勤和弹性考勤。
第七条固定考勤要求教职工按照规定时间到岗、下岗,逾时或未按时到岗、下岗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八条弹性考勤要求教职工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长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固定上下岗时间限制,但必须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教职工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等情况,将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教职工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假期手续。
第十一条教职工加班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加班手续。
第十二条教职工因公外出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出手续。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中心学校设立考勤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的考勤工作。
第十四条考勤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教职工的考勤规定和考勤要求。
第十五条教职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地点打卡进行考勤。
第十六条教职工因故不能按时打卡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教职工考勤信息应及时录入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教职工考勤记录应按时汇总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进行考勤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教职工对考勤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章考勤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对教职工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的,应给予相应的考勤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表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对教职工迟到、早退等情况的,应给予相应的考勤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工资、记过、警告、停职等。
第二十二条对教职工旷工、擅离岗位等情况的,应给予相应的考勤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工资、降职、停职、解聘等。
第五章考勤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中心学校应定期组织对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考勤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二十四条考勤监督与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对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考勤记录的准确性、考勤处罚和奖励的公正性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对于发现考勤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教职工考勤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优化管理流程和方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心学校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如需修改,应经中心学校一致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考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总结:本制度旨在规范中心学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纪律性,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教职工应按照规定的考勤要求履行考勤责任,如有违章违纪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考勤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与检查,及时整改违规行为。
同时,本制度还鼓励对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的教职工进行奖励,提高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