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坦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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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rehens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nfession Provision "Amendment 8th of the Criminal Law"作者: 段启俊[1] 刘源吉[2]
作者机构: [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2]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滨州
256601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103-10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7期
主题词: 刑法修正案(八) 坦白制度 理解与适用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坦白从宽情节,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
坦白从宽法定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走出司法尴尬境地之必然产物。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
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
坦白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
坦白从宽是原则,不从宽是例外。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