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陕民发〔201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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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
陕民发〔2015〕5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
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陕民办发〔2011〕1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由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参加等级评定的机构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工商登记手续;
(三)已正式运营1年以上,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等责任事故。

二、评定办法和步骤
根据《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全省拟评定一级院18个和二级院40个。

各市分配指标仅供参考,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受指标限制,详见附件。

(一)自评初审:8月底以前,民办养老机构应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自评,并向所许可民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3)参加等级评定申请及年度设施建设、机构管理、提供服务和运营发展等方面情况总结。

许可民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查验初审。

(二)检查审核:9月底以前,各市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审核,并将拟评定的机构和等级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经评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上报省厅。

(三)奖励授牌:按照各市评定的机构和等级,经省厅研究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各市民政部门。

各市对民办养老机构按所评等级予以统一授牌,标式参照2012年省级授牌图样,同时2012年授牌废止,各市民政部门予以收回。

省厅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评为一级院、二级院的机构给予奖励。

三、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成立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局业务主管部门、民间组织管理部门以及规划财务、人事、纪检等部门相关人员。

四、几点要求
(一)严格程序。

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严格的评审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标准。

要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客观真实的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评估,做到不漏项,不降低标准,严禁弄虚作假。

对在消防安全整改不力的民办养老机构,不得纳入此项评审范围。

(三)严格时限。

9月底以前,各市民政局将《2015年度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审批汇总表》报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同时将电子版传至***************。

联系人:刘宏岩(029)87293651
关龙(029)87291672
附件:等级评定指标分配表
陕西省民政厅
2015年7月23日
附件1
等级评定指标分配表
单位:个
市(区)
一级院
二级院
备注
西安
6
20
宝鸡
2
2
咸阳
2
2
铜川
1
渭南
2
3
榆林
2
1
含神木县、府谷县指标延安
1
汉中
2
4
安康
1
商洛
1
3
韩城
2
合计
18
40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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