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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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铁劳〔1988〕632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8.07.07
【实施日期】1988.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
(铁劳(1988)632号1988年7月7日)
一、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做好技师的考核,评审、聘任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铁道部、劳动人事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铁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2条实行技师聘任制,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关工种范围、比例限额、任职条件等,均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是。

第3条实行技师聘任制,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协作、严格考核、全面评审、择优选才,使技师聘任制度切实结合本单位实际,真正起到鼓励工人钻研业务、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革新技术、发展生产的积极作用。

二、组织领导
第4条对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和部的有关规定,已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由该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应建立技师考核评审委员会(或技师考核评审小组,下同),负责技师的考评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考评小组。

第5条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管领导、总工程师和劳资、教育、技术、生产、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参加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6条考评技师的日常工作,应在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第7条评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业的知名人士任技术顾问,参加对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三、准备工作
第8条调查摸底。

摸清本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各专业工种职工的数量、文化程度、技术等级、本专业经历等情况。

第9条制定实施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
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于众。

第10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使广大职工明确认识实行技师聘任制的目的、意义,了解有关政策和办法,激发职工报考技师的热情,并以此增强考评技师的透明度。

第11条组织报名。

报考技师的对象,主要是符合工种范围的高级技术工人,少数确有高超技艺、成绩突出的中级技术工人,也可允许报名。

报考技师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车间(队)负责审查,并对其劳动态度、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进行鉴定,同意推荐的,送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后汇总提报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审。

第12条应考者要提出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从事过何种技术
工作、有何技艺专长、解决过什么关键技术问题、有何革新成果、带徒传艺等,为进行答辩考核作准备。

第13条对应考者组织培训。

培训的重点是基础理论知识,根据各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由教育部门确定每个工种基础理论的考核课目,有组织地进行辅导培训,以业余时间为主,有条件的也可安排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

专业知识以自学为主。

四、考核
第14条考核,主要是对应考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技术总结答辩三项内容。

第15条理论知识考试
第16条实际操作考核
以实际生产工作确定考试工件应作为基本形式。

对于加工周期长的大工件可选择该工件技术要求最高的工序,也可采取提高工件的加工精度和难度,来适应考试标准。

设计专用工件进行考试,按工种特点设计考试工件,规定相应的技术要求,这种统一出题的方法,可使同工种人员竞争条件均等。

如可能,还可与本专业工种分担的新产品开发、技术攻关项目或技术难题作为考试试题,以更紧密地结合生产实际,并检验应考者的智慧与创造力。

第17条技术总结答辩
(1)掌握本工种技术基础知识和有关技术业务知识的经历;
(2)积累丰富生产初中经验和本人特有技能的资历;
(3)发挥特技和专长,在承担重要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和革新技术、传授技艺等方面的实际成就。

一是针对个人的技术总结拟题,衡量该总结的技术水平和价值。

二是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最高等级的“应知”、“应会”内容或本工种的生产技
术难题拟题衡量其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三是就本人生产实际当中的得意之作,加深扩展提问,深化提高。

五、综合评审
第18条考核结合后要进行综合评审,严格把好技师聘任前的质量关,评委会要坚持标准,以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对应考者全面衡量、择优选才,做到评选出来的技师确实技艺高超,能为人师表,受广大群众拥护。

六、聘任
第19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符合技师条件的,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铁路局、工程局、工程指挥部、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通信信号公司以及部基建总局、物资管理局、工务局核准并代部颁发技师合格证书,然后进行聘任。

第20条技师聘任暂实行等额聘任,凡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即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与其签订聘约。

聘约的内容应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21条做好落聘人员的善后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可采取一定措施,肯定和承认他们在考评技师时的考核成绩,并教育职工对他们不应歧视。

第22条加强对技师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骨干作用,并定期进行考核。

技师管理办法,由各局、院、厂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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