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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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老、少、贫”地区新办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4.21
•【字号】闽国税函[2003]172号
•【施行日期】2003.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17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闽政办[2003]20号)精神,在我省国家定的8个贫困县、10个中央苏区县、18个少数民族乡(名单附后)新办的企业,可继续执行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享受三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减征或免征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地县或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减税或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或总局审批。
附:福建省国家定贫困县、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乡名单(略)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