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网上三次作业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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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次作业题
单选题:(共10道试卷,每题3分)
1.下列情形不违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名称规定的是( D )
A.甲公司取名为某公司后,又在其他地方为公司另立新名
B.北京地区某食品公司模拟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取名为北京稻香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C.甲公司取名为北京市耐得看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D.李某为了使其个人公司名气大点,在公司名称冠以“中国”二字
2.有关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D )
A.法定性
B.公开性
C.自治性
D.不可变更性
3.有关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现今各国一般采取的原则是 ( C )
A.特许原则
B.核准原则
C.准则原则
D.自由原则
4.下列有关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C )
A.依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B.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C.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的经营
5.下列有关公司住所表述不正确的是( B )
A.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B.公司住所与公司经营场所为同一地
C.住所对公司而言具有确定诉讼管辖的法律意义
D.住所对公司而言具有确定登记管辖的法律意义
6.下列有关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B )
A.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辖系统,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B.总公司和分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C.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分公司可以有自己的名称
7.下列不属于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记载的事项的是 ( D )
A.公司名称
B.公司住所
C.注册资本
D.股东姓名
8.下列有关公司登记制度表述不正确的是 ( D )
A.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工商局负责登记
B.公司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
C.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D.公司设立分公司时,应向总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9.以下选项对公司的表述正确的是 ( C )
A.公司是企业法人,但不一定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B.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D.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0.有关公司的设立表述不正确的是 ( C )
A.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所经法律程序的总称
B.发起人对外代表公司
C.公司依法成立后,发起人并不当然为公司的股东
D.发起人从事与公司设立无关的行为时,即使公司成立,该行为后果也不归公司承受
简答题:(共3题每题15分)
1.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答: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名称有哪些规定
答:1)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公司名称的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依次组成。
4)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法律规定。
5)公司名称登记实行预先核准登记制度。
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哪些
答:(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与公司章程的任意事项记载是相互衔接的,就是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和法律授权,自行决定记载哪些必备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
(2)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论述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一、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二、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2)公司具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
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
四、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公司法第二次作业
简答
一、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二、我国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顺序
论述题
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答:1、公司的规模不同。
1)股东规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2)资本规模,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通常低于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同。
1)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趋于间接化甚至淡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都积极参加公司经管。
2)组织结构的繁简。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十分完善。
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法律留给股东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
3、公司资本规则不同。
1)资本的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私募与公募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私募认购出资筹集资本。
2)资本的划分。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等额,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购的资本出资额比例大小不一。
3)资本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完全自由。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能自由买卖。
案例分析
1、2005年1月,甲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的股东之一,货币出资240万元。
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然而直到2006年6月,甲公司从未向乙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
乙公司作为拥有1/4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提交财会报告。
法庭上,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承诺增资228万,却一直未予以兑现。
因此,甲公司认为不应当向乙公司交付财会报告。
注:以上甲、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应该为乙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吗?为什么?
2.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的公司章程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3.甲公司其他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能少于多少?
答:1、甲公司应该为乙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出资人,依照法律有权查阅甲公司的财会报告。
且甲公司有义务协助。
甲公司的以乙公司未履行增资承诺为由拒绝提供财会报告其理由不成了,不能对抗乙公司现有的权利。
因此,乙公司有权。
2、依照《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经管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达成的协议。
对公司内部有效。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甲公司的注册总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其百分之三十为人民币600万元。
其中乙公司已提供货币出资人民币240万元,因此,其他股东的货币出资应该不低于人民币360万元。
2、甲、乙、丙于2006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
2008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1、股东甲出资不实,应由甲补足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丁对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这个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
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除甲乙丙股东需要对债权人在出资不足的额度内承担连带责任外,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上述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诈骗最,可能不构成虚假出资罪)。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不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因它是后来加入的,A公司已经成立,它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王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2006年6月,因公司需要购进一台汽车开展业务,于是私下将自己的汽车卖给本公司。
同年10月,他又以本公司的资产100万元为公司股东高某的购房贷款提供担保。
2007年2月事情暴露。
1、王某将自己的汽车卖给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2、怎样处理王某为高某担保而取得的收入?
答:1、王某行为是否违法,视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王某可以这么做,那么可引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确定其违法性。
2、依据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经管人员违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
公司法第三次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公司: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高级经管人员:指有限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公司。
二、简答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答:1)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
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
3)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哪些
答:(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与公司章程的任意事项记载是相互衔接的,就是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和法律授权,自行决定记载哪些必备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
(2)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论述董事、监事、高级经管人员的义务
答:我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经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经管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董事、监事、高级经管人员必须以后者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或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置于后者利益之上。
董事、监事、高级经管人员勤勉义务的含义:董事、监事、高级经管人员必须尽职尽责的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经管人员的职责。
勤勉义务是董事、监事、高级经管人员尽职与否的规范。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经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
1、一年前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公司,甲拥有30%的出资比例(股权)。
现在甲欲将股权转让给丁,售价50万元,乙、丙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无兴趣购买。
甲、丁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一周后向公司申请相应的变更手续,丁当即交付50万元给甲。
三天后甲又遇到戊,戊出价60万元,于是二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且在当天申请公司注销了甲的出资证明书,发给了戊新的出资证明书,修改了公司章程,并由公司出面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
几天后,丁发现以上事实。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丁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2.如果乙、丙都不同意甲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三人如何处理甲的股权转让问题?
3.本案中,丁和戊谁能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答:1)丁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要求甲返还50万元,如约定违约金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要求甲承担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丁的损失。
此处不可要求甲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因为甲的股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已在事实上履行不能。
2)乙丙都不同意转让的,则乙丙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戊。
可以对抗第三人。
2、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6年7月1日至9月1日,两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5000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至2006年11月4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如果你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之一,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采取何种设立方式?该设立方式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1)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募集设立。
2.1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2.3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必备事项。
2.4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2.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2.6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经管机构的核准文件。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
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
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经管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1)不符合。
因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本例中董事委托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亦无授权范围。
2)符合。
因为董事会的职权之一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3)不符合。
因为将高级经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不是由董事会决定的,不是其职权事项。
4)不符合。
修改章程的职权由股东大会行使,董事会无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