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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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09
•【字号】甘府发〔2015〕32号
•【施行日期】2016.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甘府发〔2015〕3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已经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9日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一节公众参与
第二节专家论证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四节合法性审查
第五节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决策执行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则。
拟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党委以及依法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的和不宜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决策应当符合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
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
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依法决策相关制度。
政府行政首
长、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提出决策建议、履行决策职责。
决策建议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列为决策事项,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负责决策事项起草;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决策事项起草。
第一节公众参与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决策建
议。
向政府提出的建议,由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向政府工作
部门提出的建议,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办理。
第八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调查研究论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认为可以采纳的,应当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列为决策事项。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决策建议的处理情况向建议人反馈。
第九条对拟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汇集决策涉及的各方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起草部门应当视决策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纳与决策有关的合理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决策起草部门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决策,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
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
第十一条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二条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
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十三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节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作用。
第十五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专家、决策咨询机构在决策论证和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
第十九条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终止决策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报请政府行政首长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
第四节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决策草案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政府审议,并按照《甘孜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提交材料。
第二十一条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起草部门提交审议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甘孜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送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政府办公室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第五节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决策草案由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对决策草案作出处理,认为可以提交政府审议的,应当提请政府行政首长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要求其修改完善。
提交审议的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暂缓的决定。
决定暂缓的决策草案,决策起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政府行政首长决定。
第二十六条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公众
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将决策过程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决策执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对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
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决策执行主办部门组织完成评估后,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政府。
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提交政府。
第三十条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的,经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程序执行。
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一条政府办公室和目标督查机构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政府、决策起草部门、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对没有履行法定行政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决策执行主办部门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或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不客观公正提出论证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甘孜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系统的决策工作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决策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甘府发〔2010〕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