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凤、林征娟、陈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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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凤、林征娟、陈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23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志健陈凡吴伟凡
【审理法官】谢志健陈凡吴伟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强;吴金凤;林征娟;陈国林
【当事人】陈强吴金凤林征娟陈国林
【当事人-个人】陈强吴金凤林征娟陈国林
【代理律师/律所】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温光忠
【代理律所】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强;陈国林
【被告】吴金凤;林征娟
【本院观点】上诉人陈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被上诉人吴金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陈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管辖第三人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申请撤回上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被上诉人吴金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陈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0)闽032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吴金凤撤回起诉;三、准许陈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吴金凤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陈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22-08-24 03:44:18
吴金凤、林征娟、陈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民终236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凤。
原审被告:林征娟。
原审第三人:陈国林。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强与被上诉人吴金凤、原审被告林征娟、原审第三人陈国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0)闽032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以另案调解为由,上诉人陈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吴金凤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被上诉人吴金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陈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0)闽032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吴金凤撤回起诉;
三、准许陈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吴金凤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陈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谢志健
审判员陈凡
审判员吴伟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超凡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
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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