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绍兴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4.12
【实施日期】1999.04.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21日)废止
绍兴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财政性资金,由政府采购机构统一组织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和服务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建立绍兴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并建立绍兴市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与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合署,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第五条建立绍兴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受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政府采购目录,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政府工作需要和财政收支情况,定期公布。
第八条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及其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通过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范围、目录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条采购中心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表,并分类分批统一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