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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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为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

本规范所称召回,是指对生产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安全危害的活动。

二、职责分工
1、品控部负责组织食品召回活动,对召回过程负总责,对召回产品的处理进行监督。

2、研发部负责对不安全产品进行技术分析和技术支持。

3、生产部负责对不安全产品的追溯及隔离、封存,对召回产品的处理负总责。

4、销售部负责市场环节的相关信息反馈、产品召回组织及善后处理。

5、公司总经理对召回的效果负总责,负责与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接洽、沟通。

6、食品安全小组负责决策、组织、协调食品召回工作,对召回活动进行总结。

三、召回程序
(一)召回条件
公司所生产的食品,存在以下情况时,应予以召回:
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
死亡的食品。

3、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4、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召回的食品。

(二)信息处理
1、在发现或获知存在不安全食品时,应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食品安全总经理、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

2、不安全食品一经确认,立即通知生产部停止该产品生产、销售部停止发货、客户停止销售、消费者停止使用。

(三)拟定召回计划
确认召回后,品控部组织拟定召回计划,报公司食品安全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召回计划内容包括:
A.召回产品的名称、数量、批次、生产厂家、销售区域等内容;
B.可能存在的危害;
C.拟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预期效果;
D.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四)实施召回
生产、销售、品控、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品控部对召回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确保召回效果。

(五)召回产品的处理
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补救等措施:
1、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2、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正标识等补救办法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可以采取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补救措施予以纠正。

完善后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4、处理时,生产部负总责,品控部、研发部、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等现场监督。

四、召回总结
食品安全小组在召回活动结束后组织进行召回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分析。

2、召回效果和召回活动有效性评价。

3、造成的影响。

4、公司质量内控体系的适用性、有效性评价。

5、纠正和预防措施等。

五、其他
1、整个过程中,食品安全总应当做好与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接洽、沟通、汇报:
(1)发现危害后,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2)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后3日内提交召回计划;召回计划若有变更,在变更后3日内重新提交新的召回计划。

(3)召回期限届满7日内,提交召回总结。

召回期限界满但未完成召回的,继续或者再次进行召回,每隔2日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在完成召回后7日内提交召回总结。

(4)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对公司食品召回行为的监督(包括现场检查、查阅资料、产品抽检等)。

(5)按照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召回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消费者投诉记录、召回通知记录、召回过程记录、召回产品处理记录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公司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4、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模拟召回演练,验证召回制度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召回效果。

六、相关文件和记录
产品召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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