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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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建设交通分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FOB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与防范姓名:周婷
系部:商贸管理系
班级:报关07404
指导教师:王莹莹
日期:2011 年11 月20 日
摘要: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主流贸易术语之一。
特别是在二十年前由于外贸经营权主要集中在国家级以及省级专业外贸公司,且当时我国的航海事业尚未成熟;国家在同一时间致力于发展运输及保险业务,提出了出口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这成为当时各级外贸企业对外贸易洽谈采用贸易术语的准则,只有一小部分的企业在出口操作中采用FOB术语成交并由买方制定船公司。
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发展航海事业并对外开放,各外资班轮公司都看准时机进军中国的各大港口,著名的上海港也成为外资班轮公司的一块宝地。
由于外资船公司的进入,境外货运代理也随之而来,境外货代进入本土市场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加之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航运市场的繁荣,石油价格一路疯涨,导致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
同时进出口经营权也不再局限于专业外贸公司,多数外贸公司为了降低出口运费的风险而选择FOB贸易术语,因为FOB贸易术语运费采用到付(PREIGHT COLLECT)的方式,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所以近几年来出口采用FOB术语越来越多,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70%以上,在有些外资企业甚至超过80%,且还在不断上升中。
关键词:FOB贸易术语风险防范措施
1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主流贸易术语之一
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主流贸易术语之一。
特别是在二十年前由于外贸经营权主要集中在国家级以及省级专业外贸公司,且当时我国的航海事业尚未成熟;国家在同一时间致力于发展运输及保险业务,提出了出口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这成为当时各级外贸企业对外贸易洽谈采用贸易术语的准则,只有一小部分的企业在出口操作中采用FOB术语成交并由买房制定船公司。
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发展航海事业并对外开放,各外资班轮公司都看准时机进军中国的各大港口,著名的上海港也成为外资班轮公司的一块宝地。
由于外资船公司的进入,境外货运代理也随之而来,境外货代进入本土市场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加之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航运市场的繁荣,石油价格一路疯涨,导致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
同时进出口经营权也不再局限于专业外贸公司,多数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因为FOB贸易术语运费采用到付(PREIGHT COLLECT)的方式,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所以近几年来出口采用FOB术语越来越多,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70%以上,在有些外资企业甚至超过80%,且还在不断上升中。
但是,出口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对出口方存在一定风险。
因此,有必要就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时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2 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
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性交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性交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
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一、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所面临的风险
(一)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
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
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
由于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
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
但由于打官司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许多企业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
(二)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买方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如果这样,在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性交货”后,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
此提单一经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
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
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
(三)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代理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
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
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
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代理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 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
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
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
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
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
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
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
因此,以FOB出口时,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卖方应
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
(四)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
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
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
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3 使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防范
(一)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要作全面了解。
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也要特别小心,有的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
货主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信用证条款有何新的要求和变化。
尤其是对指定的、我方又不了解的外国NVOCC要格外小心,要核实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
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
(二)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或NVOCC提单,尽量规定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让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船承运人搞无单放货。
(三)如果是货主主动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主要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四)作为装运港的操作代理,要对货主负责,对没有知名度的可疑境外无船承运人要提醒货主与买家协商,对托运人和收货人做适当的修改。
在国际海上运输中,班轮公司的提单是最可靠的,但填写记名提单项下的托运人、收货人一定要慎重。
在散货运输中,船公司如果是榜上无名的,最好不用。
通过境外货代找的无名船公司更不能用,否则会发生整船货物灭失的危险。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的磋商乃至合同的签订,都是贸易当事人即买卖双方意见统一的体现。
如果迫不得已签订了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力争以下几个条件:
1.卖方要及时与买方保持联系,说服买方要以信誉为重,使其意识到长期合作的重要性,要求买方尽快租船接货。
2.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卖方必须坚持要求注明自己的名头,以确保在结汇之前货物的
所有权仍掌握在自己手中,杜绝无单放货的非法行为。
3.卖方还应要求买方与信誉好、具有承运资历的船务公司租船订舱,只接受正本海运提单,不能接受货代提单。
4.如果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还应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条款严格加以审核,如有难以办到的苛刻条款,定要及时要求修改。
以上是一般的防范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所产生风险的症结,大凡来自于买方掌握租船订舱的主动权,使卖方无法得知承运人的信誉、无法左右装运期、更无法有效地控制“物权凭证”提单。
因此,在出口贸易中应积极地争取采用CIF、CFR贸易术语,在以集装箱运输方式下,更要积极地尝试使用国际商会倡导的新贸易术语CIP、CPT以及FCA,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确保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1]百度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