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采伐、迁移审批办事指南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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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0373-2013/00
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
采伐、迁移许可
办事指南
上海市交通委
员会
2014-12-01发布 2015-01-01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
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采伐、迁移许可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单位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以及实施道路建设与维修等工程需要,向本机构申请办理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采伐、迁移的许可。

本市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的业务部门,应参照本办事指南手册执行。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采伐、迁移许可。

代码:0373。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公路及公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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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迁移。

确实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砍伐、迁移审批实施主体由市建设交通委调整为市路政局。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职能分工实施:
1、上海市路政局负责在实施直接管理的市管公路用地范围内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以及实施道路建设与维修等工程需要进行树木采伐、迁移活动的许可;
2、涉及除市管公路以外的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以及实施道路建设与维修等工程需要在公路用地范围
内进行树木采伐、迁移活动的许可,由上海市路政局和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树木采伐、迁移的规模实施许可:
(1)绿化迁移乔木总数在100株以下或迁移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以及绿化采伐乔木(胸径小于45cm)总数在10株以下或采伐绿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由各所辖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并将其涉及的绿化采伐许可备案留存(含树木品种、胸径、数量),于每季度上报市路政局审核采伐蓄积量。

(2)绿化迁移乔木总数在100株(含)以上或迁移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绿化采伐乔木胸径在45cm(含)以上的大型乔木(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或采伐乔木总数在10株(含)以上以及采伐绿地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各所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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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路政局许可。

(二)许可内容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树木采伐、迁移活动的申请事项实施书面审查、实地踏勘、许可决定、监督检查。

(三)法律效力
在本机构管辖的公路范围内,被许可人按照被许可事项的时间、地点、期限和内容,从事树木采伐、迁移活动。

(四)许可对象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以及实施道路建设与维修等工程需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树木采伐、迁移活动的单位。

五、许可条件
(一)准予许可的条件:
1.确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以及实施道路建设与维修等工程需要;
2.现有绿化对交通安全或周边其它设施构成威胁,或因绿化发生严重检疫性有害生物及自身生长抚育需要;
3. 设计和施工方案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4. 技术评价报告结论满足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
5. 提供切实可行的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 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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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
2.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3.经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许可数量
根据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等控制许可数量。

七、申请条件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以及实施道路建设与维修等工程需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树木采伐、迁移活动的单位,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

八、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符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的相关要求。

(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号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申请书原件 1
纸质
(A4)
写明绿化迁移或采伐的事由、计划施工工期、地
点、位置(里程桩号范围)、规格、迁移或采伐
后的去向等,使用A4纸张
4
2 代为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原件 1
纸质
(A4)
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双方联系方式
3 申请人证明复印件 1
纸质
(A4)
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应经
本机构对照原件核实
4 绿化迁移或采伐工程的可
行性报告、或相关工程批
复(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A4)
5 施工方案或施工大纲(绿
化部分);
原件 1
纸质
(A4)
加盖出图章的施工图;复印件应经本机构对照原
件核实;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包括搬
迁及修复方案。

如迁移乔木胸径在25cm以上,
需附有大树迁移施工方案)
6 苗木规格和数量清单原件 1
纸质
(A4)
包括苗木种类、数量、规格(乔木、大灌木需提
供胸径;小灌木需提供蓬径或地径)等
7技术评价报告原件1
纸质
(A4)
针对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
8应急方案原件1
纸质
(A4)
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突发事件措施等
9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1
纸质
(A4)
复印件应经本机构对照原件核实
10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
其他相关材料(如工程项
目批复、其它相关部门意
见、协调会会议纪要、管
线交底记录等)
原件1
纸质
(A4)
根据不同的项目,视情况提供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
九、许可期限
受理期限:五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十、许可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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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件为上海市路政管理《行政许可证》根据施工具体情况,证件有效期各有不同。

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上海市路政管理《行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上海市路政管理《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上海市路政局提出申请。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机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本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机构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本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本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本机构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4.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本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机构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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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告知的补正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本机构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依法改正。

5.申请人对本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本机构工作人员如实作出询问笔录并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本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本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权要求听证,有权在被告知听证权利(申请人签收本告知书即视为已被告知该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并要求本机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在本机构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有权要求本机构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有权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有权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7.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本机构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8.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本机构印章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本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9.本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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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人合法权益因本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1.本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机构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依法给予补偿。

12.申请人认为本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本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本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本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要求本机构对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机构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构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构不予受理;
3.本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本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机构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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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取得本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5.申请人取得本机构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本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本机构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6.申请人取得本机构行政许可后,不能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即时向本机构申请注销该行政许可决定;
7.本机构对申请人取得本机构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8.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受理大厅5号窗口
(二)接收时间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
期五下午除外)
十四、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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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1528501
(三)网上咨询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
邮政编码:200025
十五、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通讯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
邮政编码:200125
(二)电话投诉
(021)12319
(三)网上投诉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通讯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
邮政编码:200125
十六、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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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描述
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向本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后,经实施机构工作人员书面审查后作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由本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应当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准予许可决定与行政许可证明材料送达申请人。

(2)适用情形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相关要求。

2.特殊程序(绿色通道)
(1)业务描述
因紧急情况需要办理许可的抢修施工单位可以先行抢修施工,但应当立即通知所辖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许可手续。

(2)适用情形
适用于紧急情况:发生严重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因地下管线设施发生故障实施紧急抢修等情况需要对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进行采伐、迁移的。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本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与申请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

被许可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由被许可人补正材料;被许可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本机构予以受理。

受理后本机构经审查变更申请材料后,根据法定条件、标准,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该项业务依照一般程序办理。

2.适用情形
经批准的行政许可在许可期限内,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的。

(三)延续
1.业务描述
被许可人向本机构提交要求对其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活动的申请,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经本机构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机构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适用情形
被许可人对已获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

(四)申请撤销
1.业务描述
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经本机构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准予撤销的决定;本机构发现本机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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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依法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的事项,本机构不撤销的,本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撤销。

2.适用情形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许可申请的撤回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对提出的许可申请要求撤回的,本机构终止该项许可申请的办理。

2.适用情形
1)申请人主动提出补正申请材料或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调整或者改进的。

2)申请人在提交许可申请后,并在许可办理机构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前提出撤回许可申请。

十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网站公示: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http://
上海路政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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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申请
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审核结果
申请材料详见政务公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构职权范围的
受理审查颁发行政许可证
监管验收
结案
准予许可决定
申请和受理阶段
决定和颁证阶段
审查结果
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决定
监管和验收阶段
不受理
决定
执法监管部门对许可事项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事项实施完毕后进行验收
审查阶段
告知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不予许可决定
听证……
视情形启动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
附录 2 申请书填写示范文本
上海市公路路政管理
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采伐、迁移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
名称**区**公司
单位组织
机构代码
*******
地址甲市***路***号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电话*******联系人张**电话*******委托代理人严**电话*******文书送达地址***路***号邮编*******
申请内容
事项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采伐、迁移
期限
范围及位置36K+200M~39K+300M
公路名称及路段浦星公路
补充说明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采伐、迁移
本项目的施工单位为:
联系人:电话: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
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严**(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2012 年1月20日
附录 3 许可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1.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JTG D20--2006《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3.JTG H30—200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4.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5.JTJ073-96《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6.JTG H11-2004《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7.JTG H12-2003《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8.GLB SZ-21-2002《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程》
9.GLB SZ-30-2002《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程》
10.GLB SZ-40-2005《上海市公路桥涵养护规程》
11.GLB SZ-36-2004《上海公路绿化养护技术规程》
12.JTG 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3.GLB SZ-18-2001《高速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电和照明系统维护规
程》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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