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兰与亿比亚(北京)粒子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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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与亿比亚(北京)粒子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
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1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青菁高贵张清波
【审理法官】邓青菁高贵张清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兰;亿比亚(北京)粒子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兰亿比亚(北京)粒子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兰
【当事人-公司】亿比亚(北京)粒子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兰
【被告】亿比亚(北京)粒子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兰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8 20:06:39
李兰与亿比亚(北京)粒子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1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亿比亚(北京)粒子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乐朗,董事长。
上诉人李兰因与被上诉人亿比亚(北京)粒子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4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兰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青菁
审判员高贵
审判员张清波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佳钰
书记员徐曼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