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城乡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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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城乡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为解决噪音污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根据市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整治时间和步骤
本次城乡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时间是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分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1日—7月30日):清查摸底阶段。
对城乡范围内的所有噪声源进行全面清查备案。
第二阶段(8月1日—10月15日):集中整治阶段。
对前一阶段清查登记的噪声源分类进行整治。
第三阶段(10月16日—10月25日):验收阶段。
对整治对象进行噪声达标验收,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第四阶段(10月26日—10月31日):总结阶段。
对本次城乡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并积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行动的成果。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成立蠡县城乡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
组
为确保此项专项行动的顺利推进,成立蠡县城乡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绳兰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国慈县环保局局长
楚群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李朝县环保局副局长
县发改局
县住建局
县工信局
县财政局
县交通局
县文广新局
县工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由环保局副局长李朝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对城乡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娱乐业、建筑业等固定噪声源进行全面清查、分类、备案。
在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向县环保局申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及时向县环保局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建筑施
工过程中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县环保局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将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严格工业企业和娱乐业新建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验收。
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新建工业企业、娱乐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县环保局验收,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加强对现有工业企业、娱乐业和建筑业噪声源的监管。
责令城乡范围内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的文化娱乐场所,在10天之内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将依法予以严处。
严厉查处工业企业、娱乐业和建筑业噪声违法超标排污行为。
责令噪声超标排放工业企业和娱乐业业主限期治理,对整改验收不达标的单位实施搬迁或关闭。
对工业企业、娱乐业和建筑业噪声超标排放依法征收排污费。
严格审批夜间高噪声作业,在城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的夜间(22:00—次日6:00)高噪声作业,因特殊需要或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必须提前到县环保局申请夜间施工临时许可证,并按相关规定将临时夜间作业情况通告附近居民。
4.协调开展城乡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县公安局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整治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
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乡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
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不良影响。
对房屋室内装修活动噪声扰民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或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县交警大队加强交通噪声污染的整治工作。
划定城乡禁鸣区域,设置禁鸣标志。
严格执行禁鸣规定,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在交通繁忙路段实行单向通行,合理调整车流量;加快完善人行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整治违规行车停车现象和行人乱穿行为。
县文广新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作为新建娱乐项目的前置条件,对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项目不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
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真正把这项工作为依法行政和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强化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此次城乡噪音污染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手段广泛宣传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营造人人关心
环保、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执法,逗硬处罚。
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处罚,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明确责任,奖罚结合。
对在城乡环境噪音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中认真负责,尽职尽责,成效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