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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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正文: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12】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精神,结合兰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建立与我市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机制,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有偿使用,合理征缴。

以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换取养老保障,彻底消除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

从实际出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二)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情况,坚持强制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眼前生活与今后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相结合建立制度基本统一、待遇标准合理、参保方式灵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突出重点,分类保障。

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年龄段群体,实行分
类保障,着力解决2009年5月以来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三、工作目标
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和省、市、县(区)财政的资金拨付情况,在1至2年内着力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遗留问题。

四、具体办法
(一)参保范围
本意见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土地的农民。

对于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给予调剂,调剂后使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保险对象
征收承包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意见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

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保险基金征集方式和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

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收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意见测算预留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部分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类承担。

市属项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作为征地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从立项批复确定的资金渠道列支;县区所属项目,由县区政府负责,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市、县区政府承担30%,市、县区政府承担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市级与城关区、西固区、安宁区按4∶6比例负担,市级与七里河区、红古区按5∶5比例负担,永登、榆中、皋兰三县按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自行负担;其他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个人承担以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
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

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

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兰州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

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按照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倍确定缴费总额。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四)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

其中,参加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

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

已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

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审核监督。

征地时,由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国家、省、市、县、区项目的隶属关系,参保人员等基本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农牧部门负责对征地涉及的个人缴费标准、项目承担费用进行测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经办和出具审核意见。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账户管理。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
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

其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当地政府提供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缴费的书面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负责向被征地农民个人出具收款凭证。

属政府承担部分,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

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

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人员的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建立部门联席会和月报表制度。

市人社、发改、财政、国土、农牧、监察部门要根据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落实情况适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向本级政府报告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计月报制度,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要按月上报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按季分析上报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于每月3日前由各县区人社局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上报市人社局农保处。

六、责任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追回其全部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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