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单位存款人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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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款人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和印鉴系统的管理,保障单位存款人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人(以下简称“存款人”)预留印鉴是指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在本行留存并凭此办理银行相关业务的签名或盖章。

印鉴包括存款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和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存款人印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印鉴管理制度、设置印鉴系统操作人员权限、监督各机构相关业务处理情况和组织相关业务检查等。

第五条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存款人印鉴业务系统的技术维护和支持部门,负责维护系统运行、做好日常数据备
份和相关硬件设备检修等工作。

第六条各机构是存款人印鉴业务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处理相关业务,并进行监督和自查等。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存款人印鉴业务包括印鉴的预留、使用、变更、挂失、注销,印鉴资料的保管等。

第八条存款人应在申请开立单位存款账户时,在各机构办理印鉴预留手续,在办理单位存款账户销户时办理印鉴注销手续。

第九条存款人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申请开立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本行签订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上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印鉴变更包括存款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变更、印章式样变更等。

新印鉴启用前存款人印鉴为旧印鉴,新印鉴启用后存款人印鉴为新印鉴。

新印鉴启用时间前签发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按旧印鉴验印。

第十一条存款人印鉴发生遗失或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有效期自办理挂失业务的印鉴申请书交付存款人起至存款人办妥解挂或新印鉴预留手续止。

印鉴挂失后,原印鉴不再作为本行为存款人办理银行业务的审核依据。

第十二条存款人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解挂及注销,可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存款人公章的授权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变更个人签名或签章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可不出具,但应出具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各机构应确保存款人加盖印鉴的完整和清晰度,加盖的各枚印章不得倒置、重叠和过度倾斜,材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存款人印鉴业务原则上必须在有效监控下
由存款人办理,严禁本行员工代理;各机构办理时应坚持换人审核原则。

第十五条存款人印鉴资料、印鉴申请书等应与开户资料一同专夹保管,实行“专人专管、谁保管、谁负责”制度,保管期限同开户资料要求一致,日常应入箱、柜等上锁保管。

各机构非相关人员一律不得调阅、复印和随意使用,确有需要的,必须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履行调阅手续,并做好登记。

印鉴资料的移交及销毁遵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印鉴预留
(一)存款人向各机构提交相关开户资料,填制《单位存款账户印鉴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印鉴申请书”),印鉴申请书上的签章和所有记载事项必须完整、清晰和正确;
(二)业务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在印鉴申请书上登记各项信息并加盖经办人员签章,印鉴启用时间不得晚于账户生效时间;
(三)业务审核人员复审相关开户资料及印鉴申请书无误后,在印鉴申请书上加盖审核人员签章和业务公章;
(四)业务经办人员在印鉴系统中建立印模,业务审核人员审核录入经办人员建立的印模,印鉴审核通过后印鉴启用,启用日期应与印鉴申请书一致。

第十七条印鉴使用
(一)各机构办理凭印鉴支取账户付款业务时,必须使用印鉴系统进行验印;凭支付密码支取的账户,必须核验支付密码并核对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与账户名称一致。

办理其他需验印业务时,必须使用印鉴系统进行验印;
(二)使用印鉴系统验印,自动通过的,业务经办人员可直接办理;不能自动通过的,须换人复审通过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印鉴变更
(一)存款人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开户许可证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和印鉴申请书等资料,提供需变更的原印章,并在印鉴申请书上加盖全套新旧印鉴;无法提供需变更的原印章的,应向本行出具司法部门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以单、折和卡为载体的单位存款的,还需提供相关载体凭证;
(二)业务经办人员应按照以下内容对存款人提交的印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初审:
1.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账号、户名是否一致;
2.相关证明文件、相关人员身份证件、授权办理的授权书等是否真实有效;
3.印鉴申请书填列内容是否真实,变更理由是否合理,旧印鉴与原印章是否一致等;
(三)印鉴变更相关材料经业务审核人员复审无误后,
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印鉴申请书相关信息,在印鉴系统中办理更换印模;
(四)业务审核人员对更换的印模进行审核,新印鉴审核通过开始启用,具体启用日期应与印鉴申请书一致。

第十九条印鉴挂失
(一)存款人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开户许可证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司法部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印鉴申请书申请挂失;
(二)业务经办人员应对资料进行初审,经业务审核人员复审通过后,在印鉴系统中进行印模挂失处理,并在印鉴申请书上注明挂失手续办理时间和“已挂失”字样;
(三)业务主管人员对印鉴挂失经办人员挂失的印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印鉴即时挂失。

第二十条印鉴解挂
(一)存款人出具原办理挂失业务的印鉴申请书和原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办理解挂业务的印鉴申请书;
(二)业务经办人员、业务主管人员应按照印鉴挂失程序办理印鉴解挂;存款人办理新印鉴预留手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印鉴注销
(一)各机构应在原全套预留印鉴材料上注明“已销户”字样及注销时间;印鉴注销后,原印鉴不再作为本行为存款
人办理银行业务的审核依据;
(二)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原印鉴申请书上的信息,在印鉴系统中进行印模销户处理;业务审核人员对经办人员注销的印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印鉴即时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存款人印鉴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号)同时废止。

附件:《单位存款账户印鉴业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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