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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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
•【公布日期】1999.08.05
•【文号】农发行监字[1999]14号
•【施行日期】1999.08.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8月5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发行监字
[1999]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廉政档案管理,加强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档案是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廉政勤政、廉洁自律以及遵纪守法等行为表现的文件材料,是监督、管理、考察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对象和权限
第三条各级行领导干部及部门领导干部应建立廉政档案。

主要包括:各级行的正副行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同职级干部;机关各部门和所属机构的正副职以及同职级干部。

第四条廉政档案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干部在本系统内调动的,其廉政档案转至干部所在管理部门。

调出
农发行、退休、退职、辞职、自动离职、辞退、开除的,其廉政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保管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

保管期满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后自行销毁。

第六条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章内容和分类
第七条廉政档案由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和材料构成。

除按规定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可以复制外,其他材料一律装入原件。

其主要包括:
(一)履历类:
1.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干部任职情况登记表。

(二)自律类:
2.参加党委会议、党支部会议和党小组民主生活会发言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有关材料和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

3.参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的材料和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

4.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有关材料和登记表。

5.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材料。

6.执行收受礼品登记上交制度以及其他制度情况的有关材料。

(三)奖惩类:
7.奖励情况登记表以及先进事迹材料。

8.处分登记表以及有关材料。

(四)信访类:
9.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批转的信件、记录及其他有关材
料。

10.对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的调查处理结论。

(五)考察类:
11.组织对本人廉政状况的考评材料和干部廉政状况评议材料。

12.党委、纪委和监察室领导批准需要入档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八条各级行要建立廉政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按照上述第七条内容,属于廉政档案的材料应及时收集归档。

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下级行要及时将廉政档案材料报送上级行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条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鉴别。

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

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廉政档案。

第十条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凡属归档的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整理立卷。

案卷封面、目录应填写清楚、整洁,装订整齐。

一年集中整理一次,条件许可的可随时整理。

第十一条廉政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使用蓝黑颜色或碳素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五章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按照安全、保密、便利的要求,对干部廉政档案实行严密、科学的保管。

(一)建立廉政档案登记制度。

每年检查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廉政档案。

对利用廉政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三)廉政档案一般供内部参阅,不外借。

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
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登记,限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和擅自公布、泄露档案内容。

(四)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和直系亲属的廉政档案。

因工作需要查阅的要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亦不得将档案借出查阅。

对需要保密、不宜公开的内容,应事先向查阅者说明情况,提出要求。

(五)借用、查阅廉政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拍摄、复制档案材料的内容。

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第六章管理和职责
第十三条廉政档案由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

廉政档案工作受本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同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廉政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第十五条廉政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有关廉政档案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确保廉政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做好廉政档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三)办理廉政档案的查阅、借阅工作,为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干部廉政材料及情况。

(四)定期收集和整理廉政档案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整理装订成卷。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整理工作细则,确定廉政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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