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哲学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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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格尔的时代,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至于前者从后者
分离出来并形成独立的一门学科,则是十九世纪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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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在黑格尔的时代,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至于前者从
后者分离出来并形成独立的一门学科,则是十九世纪末的事情。
法哲学是一门综合学科,它从哲学角度和运用哲学方法来研究和
思考法学,正如黑格尔所述:“法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
学范围之外的”。
法哲学作为一门学科,并不是黑格尔的首创,它的形成最早
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在它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
不同的学派,每个学派都秉承了不同的理念与观点,“有的从神、有的从精神、有的从物质中寻找法的根据和本质”,而“黑格尔
则是从精神的发展中找到了法的本质”并形成为一个新的完整的
学派。
一、黑格尔法哲学:抽象法、道德、伦理
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
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
他
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
一抽象法
抽象法就其本身而言,只是一种单纯的可能性,是一种形式
上的、人格上的东西。
抽象法借助外在事物实现主体的自由,就
直接体现在对物的所有权ent,与前两种归宿不同,物没有消亡,而且仍然保持着被占有的状态,只不过物的所有权通过某种形式
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
所有权的转让或转移的发生,不仅仅涉及一个个人的特殊意志,也会涉及到其他人的意志。
根据个人与个人的特殊意志之间
的关系,可以将所有权的转让方式归为两种:一种是契约Contract;另一种是不法Wrong。
不法是特殊意志与普遍的意志相
抵触所产生的矛盾与对立,不法所表现的欺诈和犯罪必须通过刑
罚予以惩戒和纠正,在这一过程中,普遍的意志对特殊意志进行
否定和扬弃,最终使前者回到自身并从而成为一种现实的意志,
这种现实的意志不再是抽象的、潜在的自由,而是一种建立区别
的、分化对立面的、与之前所不同的自由,这种意志将自身作为
反思的对象,使抽象法走向道德领域。
二道德
普遍的意志对特殊意志进行否定形成了一种现实的意志,这
种意志扬弃了抽象法阶段中的抽象性、自在性和直接性,取而代
之的是意志的自为性。
意志把其自身作为了反思的对象,从而把
自身规定为一种主观意志,并通过主观意志实现自由。
这种主观
意志的自由就是道德。
当人的行为与他的主观意志相适合时,他的行为就可以被理
解为一种道德行为。
黑格尔认为,主观意志应对道德行为的发生
负有责任,但他同时也指出,如果行为结果超出了意志的界限,
那么意志就不应承担责任,因为道德行为的结果会受到偶然性的
影响,而人只需对必然的结果负责,也就是对他的主观意志之中
的结果负责。
黑格尔用善与恶判断主观意志的质量,并将人用善来规定和
确信自身意志的内部活动称为良心。
他进而将良心划分为形式的
良心和真实的良心,前者是片面的、主观的、形式上的自我确认,
不包含任何客观内容,属于道德领域范畴;后者具有固定的原则与
内容,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属于伦理领域范畴。
形式的良心必须将普遍的意志作为自己的原则,也就是将权
利与义务——即做法允许做的事,并关心自己与他人的幸福——
赋予给自身作为内容,才能走向真实的良心。
三伦理
无论抽象法还是道德,都具有片面性:抽象法缺乏主观性的
环节,而道德仅仅主观性的环节,所以两者都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唯有两者的统一体即伦理才具有全面性和现实性,它是抽象法和
道德在自我意识中反思自身的结果。
在伦理领域中,形式上的善与良心被赋予了固定的内容和规
定性,从而成为了具体的实体,这种实体即为法律与权力。
1.家庭Fami
伦理的第一个发展阶段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直接的伦理精神,是个人的统一体。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婚姻形成的根本依据是爱,而非契约。
黑格尔认为,由于婚姻是伦理性质的,因而非常
崇高,其它一切在婚姻面前不仅显得微不足道,还应受婚姻的支配,因此,婚姻本身不能离异。
家庭的归宿是解体,一种原因在于婚姻的结束,另一种原因
是家庭中的儿女长大成人,从原有家庭中分化出来形成新的家庭,而原有家庭退居次要地位并最终解体。
分化出的每个家庭都具有
差异性和排他性,因为它们“一般都以独立的具体的人自居,因
而相互见外地对待着”。
这些以具体的人自居的家庭以满足个人
自身需要为目的,自由意志就进而上升到了市民社会阶段。
2.市民社会CivicCommunit
作为伦理发展的第二阶段的市民社会,存在了两个原则,即
特殊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前者是指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都以利
己为目的,其他一切对他来说都不存在;后者是指尽管每个人都是
利己的,但他必须要通过和其他人建立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他的目的的达成,也同时满足了其他人。
因此,只有受到普
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才能更加有效地达到自己的目的,满足自己的
需要。
3.国家State
国家是伦理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的概念与实在化的统一。
与专注于私利的市民社会不同,国家中的个人的任何欲望、思想
和行动都必须以国家的客观精神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是为私
利而结合,而是为了结合而结合。
在谈到国家起源于哪里,国家
是以什么方式从之前的社会形态过渡来的,黑格尔以“所有这些
问题都与国家的理念无关。
这里,我们仅仅在谈对国家的哲学上
的认识问题”为由,避而不谈。
黑格尔将国家理念的发展划分为三个环节:国家法,国际法,以及世界历史。
1国家法InternaPoic指的是内部机体具有联系的个别国家。
在国家中,普遍性与特殊性是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统一的,
人对国家所负的义务同时就是国家给予人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
内容完全一致,使人在国家中实现了自由。
黑格尔认为,国家,
故国家是神的意志,是最至高无上的,人们必须尊敬国家。
他将
国家与宗教相分离开,指出宗教是一种主观性的、特殊性的东西,而国家则是普遍性的,因而国家超越了教会,宗教应当与国家相
一致,教会的教义应服从于国家。
中国2国际法InternationaLaw。
黑格尔指出,国家之间之所以形成国际关系,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们都要在国际关系中谋取
并保存利益,因此利益是国家间关系的最高法律,也是国家间交
往的最高原则。
民族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世界精神,世界精神
是国家间关系的最高裁判官,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权利之国际
关系之上。
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应当”遵守的法则,必须体现
世界精神,才能成为调整国际关系的真正的普遍准则。
3世界历史Word-Hitor。
黑格尔将世界历史视为法的发展过程,他认为,在世界历史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民族成为
那个阶段的统治民族,统治民族“具有绝对权利成为世界历史当
前发展阶段的担当者”,而当世界精神发展进入到更高的原则中时,当前的统治民族必然衰颓,而总会有其他的民族与新的原则
相适应并成为新的统治民族。
黑格尔进而将世界历史发展过程划
分为四个阶段:即东方王国、希腊王国、罗马王国以及日耳曼王国。
他认为,日耳曼民族所具有的世界精神是最完整、最崇高的,因而日耳曼民族应当是居于世界领导地位的民族,其他民族起到
从属作用。
二、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几点评析
作为黑格尔政治思想的完美体现,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是他在客观精神领域的经典著作。
一百多年来,对黑格尔法哲学
的争论一直持续,后人在黑格尔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继续发展,形
成了各具时代特征的黑格尔主义的各个学派。
对黑格尔法哲学的
评价应本着辩证的态度,我谨将他的政治思想评为三对矛盾而又
统一的特征。
一保守与激进
黑格尔在他的著作中大加赞颂英雄对国家和历史的促进作用,并将国家君王视为这种英雄。
他在论述国家时,将国家定义为绝
对精神的体现,也就是上帝意志的产物,而君主作为国家领袖就
具有神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
同时,他也极力为封建王权的腐
败作辩解,将君主的昏庸和武断看作是国家内部机体没有组织完善。
此外,他试图从思辨的角度调和人民与王权的矛盾,他说,
人民与君主不存在对立关系,因为只有人民与君主统一起来,人
民才是真正的人民,并且妨碍王权和君主人身的行为是最严重的
犯罪。
从这些对王权维护性言论中,足可见黑格尔保守的一面。
黑格尔激进的一面体现在他对战争的强烈推崇,他通过论证
国家间存在的关系是否定性的,进而提出国家间的矛盾无法调和,而战争成为解决矛盾的有力手段,并且战争是无法避免的。
同时,战争又能给国家内部带来好处,一是振奋民族凝聚力,二是加强
国家内部的权力,有利于防止内乱发生。
他还指出,统治民族的
更迭主要是通过战争,同时日耳曼民族具有最崇高的世界精神,
理应成为统治民族。
这实质就是从哲学角度为普鲁士的扩张战争
寻找理论依据。
二革命与妥协
黑格尔在他关于法的理念的论述中,突出了意志与自由的地位,他说,“法的理念即是自由”,“法,因此就是作为理念的
自由”,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即是自由意志及其发展。
对自由的追求,可窥见法国大革命对黑格尔的强烈震撼,他在所有权一节中
论述了每个人都生来具有将外在物据为己有的权利和自由,进而
每个人都应当在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些都或多或少地体现
了黑格尔晚年尚且保存的一点革命态度。
而他转而又辩称,他所讨论的财产上的平等权利,指的是每
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力去占有财产,而不是追求在财产数量上的均等,并且他在市民社会一节中将贫穷的原因归结为“偶然的、自
然界的、和外部关系中的各种情况”。
在国家立法权一节中,他
指出,产业等级人数众多,只能派出代表参政,而等级会议具有
局限性,因为等级代表团成员往往缺乏执政能力和经验,因此只
能起到可有可无的辅助作用,最终决定权仍在于君主。
他还指出,民主制和其他历史制度一样是片面的,民主议会容易受到情绪影响,因而只有君主立宪才是最理想的制度,这又将他的思想返回
到了向封建制度妥协的地步。
三理智与荒谬
黑格尔的理智最为显著地表现在他对契约论的否定,他批判
契约主义者认为国家是由人们缔结契约而结成的观点是错误的,
他指出契约的建立是个人自身的特殊意志与他人的特殊意志之间
达成一致并上升到共同意志,而这种契约的共同意志相对于普遍
意志来说仍是特殊的,同时契约的达成也存在着任性和偶然性,
而国家是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的统一,更不可能是偶然出现的。
他的思想同样也带有荒谬与偏颇,例如,他否定了女性参与政治,涉足科学领域的自由,甚至等级会议也不需要听取女性和儿童的意见。
再如,他提出国家家相分离,是客观唯心主义的鲜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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