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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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通过绩效评估、检查验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规章制度,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为四部分: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行业专项资金、学院自筹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总体规划,项目管理;分年实施,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学院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年度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按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项目专项资金由学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项目专项资金总体用款计划。
(二)负责审核项目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三)负责审核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四)负责审核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五)负责审核项目专项资金决算。
第六条项目领导小组授权以下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院示范校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学院示范校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统筹管理。
对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二)各项目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分院院长、系主任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部门必须安排一名专项经费兼职管理员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
(三)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2.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
3.负责起草项目到位资金的用款计划,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对项目经费实施跟踪管理。
4.配备专人专岗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5.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全过程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6.按时编制财务报表。
(四)学院纪监审室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定期审计。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项目专项资金是学院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院年度财务收支总预算,并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八条项目部门根据教育部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年度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建设内容、当年可实施的情况和分项预算额度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使用申请,由建设办组织专家组对建设项目用款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控制数,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示范院校建设项目组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严禁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
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资金确需调整的应在各子项目内进行,但应向建设办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项目领导工作小组批准。
如调整涉及改变建设内容的,还应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权限报学院示范项目建设领导工作小组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
第四章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条财务处根据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预算方案,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用款计划。
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规范核算。
第十一条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学院自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相关专业及专业群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行业专项资金用于校园基本建设。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
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实训项目开发、实训教材编写等发生的费用。
(二)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引进,聘请专家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兼职教师所需经费,教师进修和到企业实践费用、进行科研和学术研究费用等。
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才引进支出等费用。
(三)课程建设费:是指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重点建设专业进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基于工作过程的高职课程、教学体系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开发、优质核心课程标准制定,工学结合的精品课程建设,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资料费、调研费、论证费、设计费、教学资源建设费等方面支出。
(四)其他项目建设费:是指学院管理内涵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校院文化建设等非基建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发生的设备购置费、交通费、材料费、差旅费、办公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开支。
(五)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基本建设支出。
(六)项目管理费:是指用于建设办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支出外的与项目建设相关并经过学院认定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专项资金开支中凡须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招投标办法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五条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示范校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规定的财务程序和权限办理:所有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均需经过申请、审核、审批等环节,由项目部门填写经费使用申请单,报建设办、财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报销审批按如下流程办理:
经费使用人→子项目负责人→兼职经费管理人→项目部门负责人→建设办相关工作小组负责人→建设办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项目院领导→院长。
经费使用人会同兼职经费管理人凭正式票据(仪器设备、物品用品、图书资料等项目还需要提交采购批准书、供货合同、验收单或入库单、固定资产入账单等,下同),填报《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业建设或其他建设)专项资金报销审批表》一式三份(兼职经费管理员留存一份,建设办留存一份,院财务处留存一份),办完手续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决算由财务处编制。
项目实施年度终了,财务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按照预算科目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汇入学院年度财务决算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要求向建设办和财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有关报表及文字说明。
文字说明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内年末专项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建设项目完成后,预算额度结余,由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行资金管理责任制,各项目部门负责人要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并定期向项目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如发现有截留、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对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和纪监审室对各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监督和年度审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示范校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学院与项目部门签订的《项目责任书》进行考评、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共同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