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
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1.06.19
•【字号】赣劳社医[2001]8号
•【施行日期】2001.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8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疗、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主要包括:(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就医差旅费、担架费;
(二)取暖降温费、电视费、电话费、新生婴儿所用的一切费用(包括婴儿
床、婴儿治疗、保温箱、尿布等)、卫生纸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押瓶费、电冰箱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电器的耗电费、病人住院的生活用品费、个人生活料理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报纸费以及其它特需医疗、生活服务费用;
(六)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告知,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
由于床位紧张或其它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第六条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第七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统筹地区公布执行。
第八条统筹地区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现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
范围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标准。
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