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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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15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或者取用水指标(以下统称“水权”)进行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主体是指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水权中心”)作为自治区水权交易平台,负责为水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促成和资金结算等服务,履行交易鉴证职能。
第四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闲置取用水指标、跨盟市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超过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在水权中心进行。
第五条水权中心组织实施的水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盟市、旗县水权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的水权交易可参照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与范围
第六条水权交易方式包括:
(一)公开竞价;
(二)协议转让;
以下情况应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1.交易主体通过洽谈、协商的方式已达成交易意向的;
2.同一水权交易标的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灌区或者企业采取措施节约的取用水指标、闲置取用水指标、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跨区域引调水工程可供水量,可以收储和交易。
第八条水权收储,是指经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者其他方式得到的水权进行储备的行为。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九条公开交易按照本章流程进行;交易主体已通过洽谈、协商等方式达成交易意向的协议转让,按照本章第一、二、六、七节流程进行;其他方式的交易参照公开交易流程。
第一节交易申请
第十条通过水权中心交易水权的,申请方为转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权转让申请书;
(二)水权交易项目注册及交易申请信息表;
(三)水权交易项目证明材料(水权交易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文件、水权交易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等);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原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情形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文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通过水权中心交易水权的,申请方为受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权受让申请书;
(二)水权交易项目注册及交易申请信息表;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原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情形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文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用水项目纳入国家或相关部门的产业发展规划情况(受让方以收储为目的则无需提交);
(五)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六)征信情况;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交易受理
第十二条水权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方提交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水权中心出具《水权转让/受让受理通知书》,受让方应当在《水权转让/受让受理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水权中心缴纳保证金。
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交易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水权中心依据《水权转让申请书》提供的信息在中心网站公告。
交易主体间为协议转让的,不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水权交易信息公告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水权交易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交易主体提出中止信息公告的,中止公告。
挂牌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可由水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中止挂牌后又恢复的,累计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四节意向申请
第十七条意向方应当在交易公告规定的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填写《意向受让/转让登记表》,并按照本规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水权中心应当在收到意向方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交易对象情况告知申请方。
经复核符合交易条件的,水权中心出具《水权转让/受让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水权转让/受让受理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水权中心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到位后具备交易资格。
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交易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五节开展交易
第十九条当同一水权交易标的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水权中心应在《水权受让/转让受理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或组织协议转让。
第二十一条公开竞价交易中,优先支持受让方为节水、节能、环保、高效的项目;以用水为目的的受让方优先于以收储为目的的受让方;闲置取用水指标的原持有人可以优先购买其闲置取用水指标。
第六节组织签约
第二十二条水权中心在确定交易主体后,确认水权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与转让方、受让方签订三方协议。
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的,水权中心需确认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再签订协议。
第二十三条水权交易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按照收费标准向水权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受让方签订交易协议后要按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结算账户存入交易价款,保证按协议约定完成支付。
第二十五条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可转作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保证金余款在受让方签订交易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结
算账户返还。
第二十六条水权中心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并确认交易价款结算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出具《水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七条水权中心将交易协议和《水权交易鉴证书》及时书面告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水权交易完成后,项目名称、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在水权中心官方网站公告。
第七节保证金的退回
第二十九条受让方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保证金后退出交易程序的,水权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
第三十条意向受让方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缴纳的保证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受让方参与公开竞价交易但没有取得受让权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
(二)受让方已取得公开交易资格但未参加公开交易活动,或者参与公开交易但不履行相应程序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返还;
(三)已取得受让权的受让方,不按期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协议的,或者不履行交易协议的,视同放弃受让权,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30%后返还。
第四章纠纷调解
第三十一条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水权中心负责调解。
调解不成时,交易主体可以申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交易主体提出调解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纠纷双方;
(二)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交易主体任何一方尚未提请仲裁或诉讼;
(四)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交易主体申请调解,应向水权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水权交易纠纷调解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与交易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水权中心收到调解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水权中心在纠纷调解前5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交易主体。
第三十六条纠纷调解程序如下:
(一)交易主体陈述交易纠纷的事宜;
(二)水权中心向交易主体提出询问,同时可要求交易主体提供相关证据;
(三)水权中心组织交易主体协商解决方案;
(四)形成调解方案。
第三十七条调解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主体基本情况;
(二)调解请求;
(三)纠纷事实;
(四)调解结果;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交易主体认为水权中心调解人员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参加调解的人员认为自己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三十九条交易主体无正当原因拒不到场的,视为不同意调解或退出调解,调解终止。
第四十条进行调解时,在交易主体出具委托书的条件下,交易主体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四十一条调解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由水权中心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水权转让/受让申请书;
2.水权交易项目注册及交易申请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