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 经济法背诵知识点 期末复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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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背诵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研究对象的重要意义(真题)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两者调整对象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

两者互不隶属,互为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从利益本位角度讲,民法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民法基本上是有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从调整方法来看,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以行政性调整方法为主,民事、刑事调整方法为辅;从法律责任看,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皆有。

经济法与商法是不同的法律部门,商法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的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

二者的出现都是为了节约市场自身运作引起的交易成本。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在于主体地位的平等与否上。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是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原因。

第一、根据划分法律部门的“均衡原则”,经济法与行政法应当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
第二、目前来看,行政法学界暂时还难以担当目前经济法学界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行政法所主张的“经济行政法论”无法与经济法实现完全的交集。

四、目前我国国有经济管理体制主要存在的问题。

首先,政企关系并未真正分开。

以国资委为例,一方面规定国资委在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上拥有广泛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强化国资委的政府部门色彩。

其次,监管者身份与出资者身份重叠。

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现行体制的最大问题,一方面国资委拥有凌驾企业之上的股东权,难免有谋取自己利益的冲动。

另一方面国资委毕竟是一个政府机构,是一名监管者,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出资者。

身份的重叠不仅威胁权力的公正性,同时也威胁到国有资产运营的效率性。

再次,对国资委的监督缺位。

《条例》赋予国资委以庞大的职权,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

最后,法律体系相当混乱,立法层级较低,某些重要法律依旧缺位,如《国有经济法》《国有公司法》等。

五、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真题)
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沿革
第一,经济自由主义使其对市场和国家关系的认识:以亚当·斯密为代表认为国家或曰政府没有必要过多干预个人事务,价值规律的无形之手
自会保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这一时期是市场优先于政府的。

第二,国家干预经济时代对市场与国家关系的认识:这一时期的人们认识到“无形之手”是会失灵的,市场是存在缺陷的,必须要由政府依据
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竞争、提供公共产品、维持价格稳定来追求社
会公平,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

这一时期是政府优先于市场的。

第三,新经济自由主义时期对市场与国家关系的认识:随着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复杂化,过分强调有形之手作用的人们又发现政府也是会失灵的,
而市场同样存在巨大的潜力,新经济自由主义学说主张政府的干预也
应收到严格的限制。

这是一个市场与政府并重的时代。

第四,以上发展启示我们,经济法须奠基于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经济法亦必须是国家干预市场和市场干预国家的有机统一体,并且经济法的
政府管理职能应当具有现代性,即主动培育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
大的作用。

综上,市场与国家的关系中,市场是主要的、常态的、优先的,而国家是辅助的、非常态的、候补的。

一部好的经济法,应当同时体现干预与反干预的精神。

正所谓“最能干的医师最懂得节约药物”。

七、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及其内涵、理解
所谓法的价值,包括公平、正义、自由、效益等等。

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应首推效益。

经济法是调节经济法律关系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其主要的用武之地是生产领域,经济法基于其固有的目的与使命,把效益作为自己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合乎逻辑的,例如宏观调控、微观规制乃至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设定,无不是为了追求提高经济效率从而实现效益的。

经济法所强调的效益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诸如民法等所谓的效益。

经济法统揽全局,安排经济格局,调控国民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其关注的效益是更高层次的社会整体效益。

例如反垄断法律制度中,垄断者原本是竞争的胜利者,代表着更高的劳动效率,但是出于社会整体效益的考虑,就不得不加以限制。

经济法所强调的社会整体效益,一方面并不是静态的、孤立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持续实现的;另一方面也绝非是杀鸡取卵式的粗放实现,而是要兼顾与平衡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致力于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实现。

综上,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可以表述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

这一价值体现出一下三层含义:
(一)它体现了市场个体之间的协调
经济法强调社会整体效益,却并不是忽略社会公平,恰恰相反,经济法最大限度地含摄公平价值,并赋予它新的内涵。

只有在不损害整体机制的前提下,才可以用适当的“公平”换取效益最大化的可持续实现。

要求我们注重人际公平。

(二)它体现了人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协调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时,虽然要致力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是却必须杜绝危及我们赖以维持生存的物质基础,进而导致整体效益不能实现,即是说我们要注重代际公平,不能断子孙活路。

(三)它体现部门、地区经济结构与资源宏观配置的合理化
如果部门、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源宏观配置就会出现偏差,从而导致结构失衡,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扩大再生产和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实现。


济法要从部门结构上有意识地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和合理化,为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从地区经济结构上适当地加大对弱势地区的投入,真正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区际公平”。

经济法指向效益,又不是机械地强调效益,而是把效益放在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的大环境下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和处理的。

它最大限度地含摄公平,并赋予这一古老命题以全新的内涵。

八、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内涵为,经济法是植根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两大基石之上的,是以社会整体长期利益为本位的,其功能是修正市场缺陷且仅限于市场缺陷,其法律关系的一方恒定为国家,另一方是各种市场主体,导致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是国家直接管理市场主体、进而间接管理经济的各种法律行为,而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现代性的。

九、经济法律关系
全称为“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
第一、……须由经济法确认,这是法律关系区别于社会关系之所在;
第二、……最终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就国家一方表现为权力和权限;
第三、……的一方主体恒定为国家。

十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称为经济法的主体,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最活跃也最能动,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十二、中介组织的概念和地位(真题)
十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该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由经济法律所规定或认可,具有合法性。

十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包括国家的经济管理行为在内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各主体的行为。

十五、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国家管理主体应当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上,作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但是权力机关仅仅可以从《宪法》推出,却在具体制度中难觅身影。

(二)、纵向上,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

(三)、地方机关的级别上,包括所有级别的地方机关,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县级工商管理局也处于主要的管理主体地位。

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场合如农村经济管理中,法律尤其是广义上的经济发也赋予基层机关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能,这是它就具备经济法的管理主体地位。

(四)、行政机关内部来开,包括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经济管理职能机关和部门性管理机关。

如工商局、税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管理职能,应当赋予其主体地位。

十六、中介组织包括中介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
十七、中介自律组织
中介自律组织是由各种同类的市场主体共同组成,并对这些成员实施自律性管理职能,一般不具有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

十八、中介服务机构
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的各种服务性的中介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

一般都属于营利性组织,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微观层面的监管上是一支重要力量。

十九、中介组织的行为
(一)中介自律组织的行为
1.自律管理行为:中介自律组织通过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组织成员的
行为,维持组织内部的良好秩序,并使其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相协调的行为。

它通过市场禁入、取消专业资质、影响商誉乃至剥夺成员资格等方式对其施加不利影响,强制力非同小可。

2.授权管理行为:中介自律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权机关的依法决定,对
组织成员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行为。

在这里,中介自律组织的法律性质是被授权组织,不仅能够约束成员,还能够管理其他相关的市场主体,从而令中介自律组织在整个经济法的实现机制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3.团体代理行为:诸如培育专业市场行为、团体内互助行为、促进对外交流
行为、集体抵御不法侵害行为以及反倾销诉讼发起行为等。

4.接受管理行为:中介自律组织作为被管理主体接受国家的经济管理的行为,
广义上包括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抗辩行为和寻求救济行为。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1.中介服务监管行为:中介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
其权力来源并非授权或团体契约,而是在法律上受到确认的某种专业技能,因而不具备主动的监管权力。

包括会计监管行为、审计监管行为、法律中介监管行为等。

2.接受管理行为:国家必须强调和维持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和超脱性,加
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中介服务机构是出于被管理主体地位的,其因应管理主体管理的行为称为接手管理行为,包括积极行为、消极行为和抗辩救济行为等。

二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二十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及其要求(真题)
二十二、经济民主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真题)
二十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及其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即社会效率优先,兼顾社会公平。

社会效率区别于经济效率,是指社会生产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内化了经济效率于其中,既涵盖了经济效率的提高,又强调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改善。

社会公平区别于市场公平,是承认现实经济生活中各人能力及财产存在差别的基础上,要求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求最大程度接近平等的要求。

市场公平由民法、商法保障,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公平。

以反垄断法的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国有参与法的国有企业推出竞争性行业为例解释。

出现贫富差距不能成为放弃这项原则的理由,强调效率优先,不是不要公平,不是将公平放在可要可不要的位置。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强调的是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

不管经济发展不发展,公平都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原则,而效率对于一个经济还处在发展中的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二十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及其体现
随着对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内涵的深入研究,应加以明确的是可持续发展的重心在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强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动态地维护经济发展强度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但绝非仅限于此,可持续发展还包括经济稳步发展,而非破坏性、震荡性发展,即维护经济发展的安全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

民、商法限于其立法宗旨的局限性,无法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经济人”的主体假设使得主体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难以顾及资源的稀缺性、环境的不可再造性,很少从社会利益出发决定自己的行为选择。

而根据可持续发展具有的整体性、反波动性特征,各国的经济发展应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经济波动,以便各个时期都能在前期发展的基础上稳定发展,这里体现的是经济安全的要求。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深化。

二十五、经济公正原则
公平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力求实现的价值目标,而公正是针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裁判者与接受裁判者之间发生的关系提出的要求,它既要求实体的公正,又要求程序的正义,核心就在于要消除任意权。

首先,经济公正原则针对的是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中,排除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在现行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体系内,严格依法行政,对行政行为指向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给与同等待遇。

其次,经济公正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履行裁判职能时,应当将实体法中的制度观念贯彻到审判结果中,体现出经济审判的特殊性,是违反经济法规的行为与一般民事、商事违法行为后果区别开来,让致害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违反经济法规的行为不同于民商事违法行为,其审判结果具有更加强烈的社会示范作用,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的法律、法规能否正确贯彻执行。

所以需要借此来实现经济公正的社会效应。

二十六、经济法四原则的相互关系
经济民主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前置条件,经济自由位于效率之前发挥作用,经济平等居于公平之前设定目标,经济民主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逻辑起点。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提高与深化,经济公正原则又是对经济民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根本保证。

二十七、经济法原则体系的作用/意义
经济法这一具有内在逻辑性、有机联系的原则系统,从根本上确立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为经济法律体系内在的和谐统一奠定了基础,并且为经济法主体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决定自己的行为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着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

二十八、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促进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以及制度规范的协调一致
(二)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准则和司法机关的审判依据,以克服经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模糊性和矛盾性。

宏观调控法
二十九、宏观调控的概念和特征
宏观调控,是指为了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迅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而采取的经济措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国家采取税收、金融、价格政策等各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创造一种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这是各国政府应该
向社会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物品。

第二、以“间接性”为主。

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须借助市场机制,即宏观调控不能直接管制市场主体。

第三、以“经济性”为主。

宏观调控是为了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其手段应该主要是经济性手段,运用金融、财政、税收、产业政
策等刺激或限制市场机制的措施。

三十、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特征
宏观调控法是指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程序、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制化。

具有以下特征:
1、宏观调控法具有社会法的特点。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域,因而宏观调控法
也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首先从宏观调控法的宗旨来看,它是为了满足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对外经济平衡和经济持续适当增长,体现公共政策;
其次,体系上看,强调政府的干预和调控相结合;再次,从发展看,须当是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最后从责任看,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乃至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的结合。

2、宏观调控法具有很强的整体导向性。

即体现国家的意图,对调控主体的
行为具有明显的导向性,引导、控制市场主体行为符合国家的要求。

3、宏观调控法是一种政策性法。

它深受社会经济情况的影响,随着社会经
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与不稳定性。

4、宏观调控法是一种固定的程序法与变化的实体法相结合的法律。

宏观调
控法对于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程序的规定很详尽,也很稳定,而对宏观调控措施的具体运用须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去运用。

三十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经济、法制)亦即宗旨(真题)
三十二、金融调控的概念和特征
金融调控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来实现的宏观调控,它是经济宏观调控中最重要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金融调控主体是中央银行。

在我国中央银行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的
任何机构与组织都不能称为金融调控的主体。

2、金融调控的主要手段是货币政策。

所谓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
特定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由于货币政策是具有宏观性、间接性与长期性的经济政策,因此,这决定了金融调控也具有宏观性、间接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3、金融调控的手段虽有灵活性与适应性,但必须运行于法制范围内。

中央
银行宏观调控实质上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灵活运用权力的行为,不能脱离法定宗旨恣意行事。

三十三、金融调控的目标稳定物价是首要目标
稳定物价:将物价总水平的上升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一般认为年物价上涨率控制在3%,就是实现了物价稳定。

充分就业:一国的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就实现了物价稳定。

经济增长: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

国际收支平衡
三十四、金融调控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国家,法定存款准备、再贴现与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三大法宝。

其他一些次要的法定调控手段有:调节证券交易的法定保证金比率、消费信用控制、优惠利率、规定流动性比率、窗口指导、规定利率的最高限额、信用分配、直接干预等。

金融调控的手段必须法制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金融市场变动情况加以选择。

三十五、我国现存银行体系
现阶段,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重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政策性银行为补充的银行体系已经在我国初步建成。

1、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并承担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2、政策性银行。

现存的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

3、商业银行。

包括(1)国有商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现有交通银行、中信
实业银行、光大银行等。

(3)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4)外资商
业银行。

此外,我国还存在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一般没有达到银行资本要求,不使用“银行”字样,也不能经营居民储蓄这种零售性金融业务。

三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综观世界多国中央银行,它既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也不同于一般政府机构,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虽办理存款、放款、贴现、票据清算和证券交易等业务,但受制于政府,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和业务对象不同于一般银行;虽代理国家行使金融管理职能,但主要依靠货币供应量、利率、贷款等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

中央银行的地位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归国家所有,并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于财政,但受国务院领导,其活动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3)实施外汇管理(4)经理国库(5)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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