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失真的熟料产能利用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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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机构及报告发布的“产能利用率数据”
(1)中国水泥协会、中国建材研究总院、生态环境部规划院《水泥行业碳排放现状与达峰路径》“水泥熟料产能利用率的区域差异较大,2019年全国水泥熟料产能利用率约为75%,其中华东、中南、西南产能利用率在80%左右”。
(2)中国水泥协会《中国水泥行业发展报告蓝皮书》“全国平均产能利用率77.5%,东北产能利用率仅为64.9%”、“十三五期间,水泥熟料产能利用率由2015年底的67%提高至2020年的77%左右,产能利用率回升了10个百分点”。
《十三五广东省水泥行业发展报告》“截至2020年底,广东省共有熟料生产企业51家,熟料设计产能9 566万t,熟料产量11 001.4万t”,即设计产能利用率115%。
《十三五湖北省水泥发展报告》“十三五期间,湖北年平均熟料产能发挥率87.31%”。
(3)中国水泥协会《2019年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发展报告》“目前我国熟料设计产能为18.16亿t,2019年水泥熟料产量15.2亿t”,据此计算2019年我国熟料设计产能利用率83.7%。
(4)中国水泥网研究院撰文“2020年全国熟料产能利用率83.8%,东北地区在68.7%左右”,“2018年海南、广东、重庆产能利用率超过100%,福建、安徽、江西、西藏、北京、广西、云南92.7%~98.2%,四川、湖北、江苏、浙江在82.9%~86.1%”。
(5)据水泥地理网《水泥上市公司数据一览》介绍“2019年,海螺水泥、华新水泥熟料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7.23%、93.03%”。
2 “失真的数据”引发了两个突出问题
2.1 部分同志误认为“熟料产能利用率处于合理区间”和“熟料产能与市场需求基本平衡”
如按市场通行划分,工业产品产能利用率77%~83%属比较合理的范围,有利于产业竞争与进步。
实事求是分析,若产能利用率达80%左右或依据上述数据就难以得出“水泥产能过剩”结论,更难以判定“产能严重过剩”。
造成依据与结论相互矛盾,或者说依据严重不足。
2.2 数据虚高且与窑线运转率大相径庭
统计汇总生产线停窑天数相对来讲准确度较高且更直观。
如某省水泥协会提供的数据“2019、2020、2021年正在运行的干法线年平均停窑分别为94.4 d、98.4 d、111.5 d”,相应的运转率分别为74%、73%、69.45%。
一个并不复杂的问题为何多年来没有澄清或迟迟不能得以规范?不少业内外人士很诧异。
虚高的数据已造成了一些混乱和矛盾,对行业统一认识与行动增加了难度,引发了种种本可以避免的乱象,很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也影响到有关机构的公信力。
3 举例说明存在的问题
例如有些同志根据公示的全省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先汇总日产能,年运行天数取330 d,得到年设计产能、实际产能,根据熟料产量计算得岀“全省熟料实际产能利用率为83%”。
上述算法存在以下突岀问题:一是按照《水泥产能置换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有关要求,各省公告的水泥产能清单中熟料设计产能、实际产能分别为“项目备案(核准)产能”、“按窑径换算的产能”,由于部分项目存在报小(大)建大(小)等情况,其与生产线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有关概念及含义也不相同。
二是将全省范围内干法窑生产线
平均运行天数取值330 d(即运转率90.4%),远高于常用的取值(设计参数)310 d或300 d,可谓胆大离谱。
三是将已置换(包括已拆除、无证、长期停产和JT窑等不属新型干法)的生产线皆纳入合计产能中。
按照上述算法,若运行天数选用300 d,得岀熟料产能利用率为91%。
若剔除前述的已拆除和长期停产并用于置换的生产线产能,其产能利用率超过100%。
某集团老总称其为笑话,以上算法与数据能釆信吗?是否会误导市场?误导投资者?
4 亟待规范统一产能核定与填报方法
4.1 目前仍没有统一可操作的熟料产能核定办法
工信部《水泥产能置换办法》依据窑外径核定熟料产能,T/CCAS007—2019水泥产能核定标准则依据窑内径,且均是针对设计产能。
若窑内径、外径分别均为4.8 m、4.3 m 、4.0 m等,依据两个办法分别确定的产能竟完全相同,两者严重冲突。
业内人士很难理解,只能“无所适从”了。
4.2 目前汇总实际产能的建议办法
在干法窑实际产能核定办法(标准)没有修改前,业内人士建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统计汇总熟料实际产能。
由于干法窑规格与对应的设计能力已沿用三十多年了,加上干法生产技术发展很快,各企业也普遍实施了“挖潜提产”改造,因而超产能力大幅提升。
综合考虑干法企业整体技术装备等因素,经与设计院、南方、海螺等多位专家反复讨论与测算,H省Φ4.8 m、Φ4.3 m、Φ4.0 m干法窑实际平均日产能分別按5 900 t、3 700 t和3 000 t计(设计日产分別按5 000 t、3 000 t和2 500 t计),即实际产能分别按设计能力的1.18倍(包括Φ4.8 m以上
窑)、1.23倍(包括Φ4.6 m窑、Φ4.5 m窑)、1.20倍(包括Φ4 m以下窑)计。
若注明实际产能(超产)系数,很方便汇总“熟料实际产能”。
根据上述方法汇总,2020年H省正在运行的生产线实际熟料产能为8 650万t/年。
4.3 统计数据误差对产能利用率的影响分析
在我国工业产品统计报表中,水泥熟料产量有二个统计指标(数据),如2020年H省水泥熟料产量7 236万t,其中干法熟料6 876万t。
H 省除干法窑外,其他窑型仅有一台JT窑熟料产量约10万t。
以上两个统计数据相差达360万t,远超出10万t。
因此,必有一个或两个数据有较大误差。
根据C30混凝土中水泥熟料系数在0.5以下和水泥熟料系数等方面可进一步验证分析。
选用6 876万t也即干法熟料产量,产能利用率为6 876/8 650=79.5%。
经广泛调查与测算,以2021年为例,H省实际水泥产量下降幅度比统计数据至少多出5个百分点。
如熟料产量6 876万t扣除5%的水分,则2020年H省熟料产能利用率(6 876×0.95)/8 650=75%,与窑运转率接近。
从以上测算与分析可以看出,引用不同的数据,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
因此,凡是引用有关统计数据,必须注明或了解其统计口径、边界条件,才具有可比性和参考价值。
只有实事求是、客观地分析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和精准施策。
5 关于统一规范熟料产能及利用率填报统计方法的几点建议
5.1 完善调整生产线清单及有关产能项目划分
建议将现有清单中产能项目调整为“备案(核准)产能、设计产能(换算产能)、实际产能、核定产能”,即将原设计产能栏调整为“设计产能、备案(核准)产能”两项。
有关产能的定义按业内多年来通行的理解及做法即可,即实际产能是指日常运行或实际生产能力。
将实际产能视为换算产能,将导致有关产能概念混乱,也很不严谨,极不利于实际工作操作。
通过以上修改,有关产能的概念、定义与分类更严谨,相互之间的关系非常清晰明了,且与实际情况吻合。
5.2 建议完善统一规范“水泥窑实际产能核定办法”
为提高熟料实际产能及产能利用率统计准确度,实事求是填报与汇总实际产能,急需完善修改并统一规范干法水泥窑实际产能核定方法(标准)和产能利用率统计方法。
目前各省统计实际产能可根据三种规模的生产线确定平均超产系数,即可自动汇总,该方法简便可行,也便于操作执行。
5.3 各地建材(水泥)协会加强统计等基础工作
通过各级协会统计汇总各地熟料产量等,依靠行业协会自身努力,是提高有关数据准确度和掌握真实情况的可靠途径。
6 水泥行业形势几点研判
(1)据文献1978(1950)~2009年全球主要国家水泥产量等统计数据,补充2010年以后数据。
汇总得岀1978年以来我国人均累计水泥消费量为32.22 t,已超过主要国家1950年以来累计水泥消费量,稳居全球第一。
近10年来我国人均年水泥消费量达1.66 t,远远超过欧美日高峰期人均年消费约700 kg左右及目前约220~350 kg的水平。
2022年以来我省水泥产销量悬崖式下降,上半年实际下降约30%,预计全年
实际产量下降约20%。
基本确认了2020年我国熟料消费量16.12亿t 已达峰值,消费拐点基本形成,需求将大幅萎缩。
(2)据测算2020年我国水泥行业碳排放总量约13.96亿t,即16.12×(0.82×1.54×0.44+107×2.66/1 000)+24×30×0.581/1 000,基本确认已达峰值。
若我国水泥消费下降到人均700 kg/年的水平,年产销量约为10亿t,并考虑到节能降碳技术水平的提升,届时相对应的碳排放总量约5.3亿t。
(3)预计2024年水泥行业纳入碳市场,大概率会采用行业基准线法核定配额。
2021年欧盟碳价最高100欧元/t,涨幅167%。
我国碳价上涨预期较强,届时将会成为稳定或助推水泥价格的重要因素。
(4)今后水泥产能置换项目较难实施。
主要障碍是能耗及排污指标不能随产能指标转移,以及能耗双控政策的严格约束,且能耗、排污(产能)指标实行严格的减量替代(置换)政策。
(5)尽管2021年以来化石能源价格大幅上涨,电价也呈上涨趋势,但弃用煤炭的目标与方向不可能动摇。
法国、英国、美国已承诺分别在2021年、2025年、2035年前关闭所有燃煤电厂。
水泥企业将加快推广光伏发电及降碳、综合利用固(危)废及原燃料替代技术。
(6)面临市场需求总量大幅下降和煤炭成本端制约,预计2022年、2023年水泥行业效益将大幅下降,有可能出现较大面积亏损的局面。
为维系水泥行业稳定运行,错峰限产是最主要手段,关键在行业自律。
低价倾销和低于成本销售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