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辉、陈向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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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辉、陈向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9
【案件字号】(2021)闽01民辖终6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辉
【审理法官】林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向;吴辉
【当事人】陈向吴辉
【当事人-个人】陈向吴辉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君福建方厚律师事务所;林乐漂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姜颖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君福建方厚律师事务所林乐漂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姜颖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晓君林乐漂姜颖
【代理律所】福建方厚律师事务所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向
【被告】吴辉
【本院观点】本案系因名誉权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名誉权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八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规定,吴辉住所地在福建省连江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陈向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6:12:29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向上诉称,侵权行为发生地与陈向所在地均为福建省霞浦县,由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更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陈向、吴辉系小学同学,均系霞浦人,由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定纷止争,解决实体争议,又能节约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避免诉累。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

吴辉、陈向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民辖终62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君,福建方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乐漂,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颖,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向因与被上诉人吴辉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2民初2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向上诉称,侵权行为发生地与陈向所在地均为福建省霞浦县,由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更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陈向、吴辉系小学同学,均系霞浦人,由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定纷止争,解决实体争议,又能节约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避免诉累。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名誉权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八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
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规定,吴辉住所地在福建省连江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陈向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林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晶
书记员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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