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关于对开墙打洞住宅内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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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关于对“开墙打洞”住宅内经营主体
后续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朝阳区“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进展,巩固对“开墙打洞”违法行为的整治效果,构建朝阳区对“开墙打洞”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长效治理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朝阳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朝阳区“开墙打洞”住宅内经营主体的后续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类处置
对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但其经营场所属于“开墙打洞”房屋的,相关许可部门按照下列情形和法律依据进行处理:
1.限制登记
(1)对违反《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7条规定,经营活动类别与其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用途不一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食药、卫生计生、公安等相关许可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办理
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续期和除地址变更外的其他变更手续。
(2)对违反《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经营行业不符合所在街区产业发展规划或已列入市、区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根据辖区意见,相关许可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续期和除地址变更外的其他变更手续。
2.证照处理
(1)相关部门提请处理:
①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95条规定,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公安分局、区安全监管局、消防支队、区房管局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逾期未整顿或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应于做出关闭决定5日内将相关情况函告工商分局和其他许可部门,由工商分局及其他许可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
②对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27条、《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区规划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函告工商、食药、卫生计生、烟草等许可部门,相关许可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续期和
除地址变更外的其他变更手续;对属于申请时提交虚假住所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许可部门依法吊销或撤销其行政许可。
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污染公共环境、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街道办事处或其他职能部门应将处理情况函告工商朝阳分局,由工商朝阳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2款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⑤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24条、125条、126条相关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进一步明确吊销许可证的主体,应在吊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⑥对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7条规定,相关许可部门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相关许可部门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工商部门依职权处理:
对于发现在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
登记、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自行停业长期未经营、限期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改的,经调查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的,视不同情形,分别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的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朝阳区“无证无照和开墙打洞专项整治联席会”的统筹协调作用,督促各街乡和各职能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职责,建立专项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全面掌握情况,强化组织对“开墙打洞”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和经营主体后续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遇有重大、敏感、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二)街乡政府要在区社会办和农委的统筹协调下认真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对“开墙打洞”房屋的封堵行动;
(三)职能部门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为治理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需由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
合。
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开展吊销、撤销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行为,并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朝阳分局。
(四)各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其他系统及时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工作,各部门充分发挥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动治理信息实时共享。
三、其他规定
(一)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主体的信用约束,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相关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在区内就近入学、相关房屋产权交易、平价使用水、电、气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本意见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如遇法规政策调整,发生抵触的,按照国家及本市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