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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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3.07.10
•【字号】闽质监特[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
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质监特〔2013〕315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各有关检验机构:
现将《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质监局特安处联系。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7月10日
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列入《福建省重点单位目录》的单位。
第三条下列单位列入《福建省重点单位目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二)近两年曾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省、设区市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对重点单位实行分类监督检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类别:
(一)甲类重点单位:
1. 使用下列特种设备的重点使用单位:
(1)客运索道;
(2)A级大型游乐设施;
(3)旅游景区的观光车。
2. 近两年曾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
3. 省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乙类重点单位:
1. 除列入前述甲类重点单位之外的其它重点使用单位。
2. 近两年曾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单位。
3. 市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五条重点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除了严格落实国家特种设备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参照《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DB35/T 1298-2012)、《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DB35/T 1297-2012)地方标准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之外,还应当做到:
(一)书面明确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员;
(二)对所使用(管理)的特种设备逐台落实监控责任人;
(三)按照本单位生产工艺、作业班次等实际情况配置足够数量的持证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
(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指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期间,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整改不合格的设备,不得运行。
第六条各级质监局每年年初调整《特种设备重点单位目录》并向上级报告,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下级质监局对重点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下级报告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督查督办,必要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总结推广有效监管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设区市质监局对甲类重点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基层质监局对乙类重点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计划报上一级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省和设区市质监局根据情况分别对甲、乙类重点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抽查,设区市质监局和基层局做好配合,并对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进行跟踪督促;
(五)各级质监局在接到对重点单位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者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核实,视情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六)各级质监部门在开展重点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违规行为,除了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外,还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挥“一岗双责”作用,共同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
对于本部门尽职后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解决。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重点单位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落实检验责任人;
(二)发现重点单位未按规定报检的(即:重点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
期届满前1个月未提出定检申请的),应发出催检通知书;逾期未检的要核实情况,必要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及时对重点单位的特种设备安排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向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上传检验信息;
(四)在进行检验时,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重要问题时,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五)配合安全监察机构对重点单位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设区市和基层质监局应当制订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级备案。
按年初安全监察责任目标确定的现场监察率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和责任人。
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当列入年度计划,对未列入重点使用单位目录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列入年度计划。
上级可对下级的监督检查计划可作必要调整。
第九条设区市和基层质监局根据备案后的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台帐,备查备究。
年底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列出清单,包括列入年度计划的和其它根据举报投诉等已经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的单位的安全监察情况,加强闭环化管理。
第十条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2〕157号)的精神,按照“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原则,科学合理追究监管(检验)责任。
对不履行、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法定检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监管(检验)责任。
对已经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法定检验职责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监管(检验)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福建省重点使用单位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