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关于改进跨系统全国联行往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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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关于改进跨系统全国联行往来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86.10.22
•【文号】银发[1986]320号
•【施行日期】1987.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进跨系统全国联行往来办法的
通知
(1986年10月22日银发[1986]320号)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全国银行的联行往来实行“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以来,对于促进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分清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加强金融的宏观控制,都起了重要作用。

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划分不清,部分行处相互代签报单后,不能正确、及时移卡清算,造成专业银行之间相互占用资金;其次,由于跨系统代签报单的工作要求较高,部分基层行处干部业务素质适应不了,发生联行差错较多。

这些问题,对外影响到企业单位汇划款项的及时解付,对内不利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和联行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容易给不法分子盗用联行资金以可乘之隙。

为了进一步完善联行制度,经总行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
实行“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的办法,改为实行“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

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仍建立各自独立的全国联行核算系统,本系统内的汇划款项,按现行做法不变。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之间跨系统的汇划款项,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不再使用相互代签报单的做法。

但对一九八七年四月初收到三月份内代签的报单和往帐移卡,应予受理。

二、专业银行之间跨系统的汇划款项(包括建设银行),视机构设置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两种转汇方式:
(一)汇出行为双设机构地区(即在同一城镇,如县城或集镇有工行和农行或建行、中行机构):
由汇出行将跨系统的汇划款项凭证,按不同系统逐笔填制转汇清单,汇总以划收或划付凭证(单证格式均由各分行商定),通过“同业往来”科目或人民银行往来科目存款帐户,划转同城跨系统行办理转汇和清算金,或将跨系统汇划款项的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和清算,划转同城跨系统行办理转汇。

转汇行通过本系统联行将款项汇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即“先横后直”的划款方式)。

如当地跨系统的转汇行,同城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应事先商定由哪些行处负责办理转汇。

(二)汇出行为单设机构地区:
由汇出行将跨系统汇划款项的凭证,先通过本系统的联行办理划拨;本系统的转汇行收到后通过“同业往来”科目(或人民银行往来科目存款帐户)或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向跨系统的汇入行办理划转和清算资金(即先直后横的划款方式)
(三)汇出行和汇入行均为单设机构地区:
先通过本系统联行划转双设机构地区的管辖行或附近本系统的联行,由其办理转汇。

三、跨系统的联行往来办法改变以后,有关管理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停止跨行代签报单后,“代工商银行发报款项”、“代农业银行发报款项”、“代中国银行发报款项”三个会计科目停止使用。

在一九八七年四月份的月计表中这三个科目应无余额。

(二)停止使用跨系统的报单。

各行处应将余存的跨系统报单造具清单,集中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封存保管,严禁散失在外,造成流弊。

(三)停止跨行代签报单后,各专业银行总行可启用本系统的联行密押;在未启用前,现行全国联行通用的联行密押继续沿用至一九八七年六月底止。

俟各专业银行启用本系统联行密押后,对现行全国银行通用的联行密押改为票汇结算和侨汇专用密押。

四、各级营业行处均应及时办理跨系统汇划款项的划转和转汇,加速凭证传递,不得随意延压转汇凭证和拒绝办理转汇。

管辖分、支行要加强对所属行处的检查与监督,保证汇路畅通,发现人为的延压事故,应严肃处理。

五、专业银行各级行相互间应对“同业往来”商定一个往来额度,凡超过额度的,应及时从人民银行存款户中调入资金,如遇人民银行存款户资金不足,应及时向上级行调入资金,或向同业办理拆借或向人民银行办理临时借款。

保证跨系统汇划凭证及时转汇。

专业银行各级行应加强系统内联行汇差资金的管理和调度,规定汇差资金的限额,超过额度的及时进行清算,严格防止占用应付汇差发放贷款。

人民银行各级行应加强同城票据交换的管理,成为同城票据的清算中心,促进转汇凭证的及时处理。

六、双设机构地区跨系统转汇款项,汇出行收取的电汇、信汇邮电费按100%,手续费按50%付给转汇行。

具体结付方法,由当地专业银行之间商定。

七、停止实行跨系统代签报单办法后,联行工作量将会发生变化,请各行合
理调整劳动组织,安排好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联行人员,以保证改进后的联行工作顺利进行。

八、跨系统联行往来办法,自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改变,为不影响正常年度联行未达的清查工作,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一九八六年的全国联行往来核算年度不变。

以上规定,请即布置所属行处贯彻执行。

各分行在贯彻执行中,还有哪些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和各自总行反映,以便总行及时共同研究,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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