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会调查权的宪法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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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贤君[1]
作者机构: [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评论
页码: 107-115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期
主题词: 调查权;宪法界限;目的正当;行政特权;公正审判
摘要:立宪政府是一种有限政府,任何国家权力都须受到限制,国会调查权亦不例外。

基于权立分立与人权保障双重原则,在服从目的正当这一普遍原则的前提下,调查权须在国会授权范围内运行,并不得为宪法所禁止。

国会调查权既不得侵犯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权力,也不得对个人权利造成过度侵害。

在个案中,决定调查权是否逾越宪法界线是法院的任务。

调查权与行政与司法机关的界限属于机关权限争议,法院须综合各种因素判断何者属于不得被国会侵犯的核心;调查权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属于严肃的宪法问题,法院亦需在平衡个人事务与政府需要的前提下做出判断。

我国可借鉴相关国家的做法,在适当时机制定法律规范调查权的运行,确保国家各机关履行核心职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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