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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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校、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实施的事业性收费、
银钱往来结算及其票据的使用,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学校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面向社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审定主要收费项目及其收费
标准,查处校内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申报学校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
标准,并负责领取《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同时,负责审查校内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制
发《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组织收费工作,管理收费票据。
第五条校内各执收部门凭《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并将收费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学校。
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应当是财务人员或本部门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单
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上缴学校,是否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对
违规收费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学校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学校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指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由政府
批准的收费项目,其审批权在政府部门。
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学
校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学校同意后上报政府部门批准。
学校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
准向校内执收单位发放校内收费许可证。
(二)学校内部主要面向本校各单位、教职工以及学生收取的成本性、服务性、管理性
收费项目,原则上不以盈利为目的,按成本计价收费。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学生
受益、有利于管理和成本补偿的原则。
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一并收取。
具
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经批准的,由财务部
门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校内部门凭许可证实施收费。
(三)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收费用,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
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应由实施部门提出,
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或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四)临时性收费,如会议会务费、资料费、考察费等,由主办部门提出收费标准和预算收支报告,报财务部门审批后颁发临时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
第八条凡未经上述规定程序报批的收费项目,均为自立收费项目,属非法收费,缴费
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九条校内服务性、成本性、代收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变更,原则上应实行听证制度。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校内各种收费应实行公示制度。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日常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收费项目每年修订一次,其中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修订;属于学校审批的项目,由校内实施收费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修订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向全校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校内实施收费的单位或部门,应亮证收费,出具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在固定位置张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
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并负责向缴费人解释有关的收费政策和法规。
第十三条对无证收费和不出具合法票据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四条对于有减免规定的收费项目,符合减免规定的缴费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减免。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等规费,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二)学校面向社会和学校内部的其他收费项目,由学校财务部门审批,校内执收部门
无权减免;
(三)学校批准的临时性收费项目,由执收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及时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收费单位有权按规定停止服务并做出
处理决定。
第五章收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各类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
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再按学校经济政策或财务预算分配后使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不得私存、私放收费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收费收入公款私存。
第十八条校内二级财务部门经批准收取的收费收入,必须按期汇缴学校财务部门,纳
入预算管理,不得截留。
第六章票据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学校使用的票据主要有《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收
费收据)、《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计算机打印,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中央单
位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银钱收据)、《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往来收据),以上票据由财政部监制。
第二十条各类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购置、统一管理。
需要印制定额票据的,应由
学校财务部门审批并监制,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印制。
不得使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票据。
第二十一条《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各类学生学费;
(二)各类学生住宿费;
(三)各类考试费;
(四)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二十二条《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专门用于采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统一打印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
第二十三条《中央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学校科研经费收入;
(二)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收费。
第二十四条《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用于除以上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以及各类内部资金往来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严格区分各种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混淆使用。
所有票据均
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不得使用单位行政公章代替财务印章。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领用票据时,应填写《兰州大学票据领用申请
表》一式三份。
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预计收费总额等项目,并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主管
领导签字同意。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领回收费票据后应设立登记簿,由专人负责逐本登记。
多人使用的部门,使用人必须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票据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各部门要妥善保管领用票据,避免丢失。
如有丢失,必须说明原
因,接受学校处罚并及早登报声明作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收费票据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如实逐项、逐栏依次复写。
交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第二十九条票据开具必须书写工整,不得涂改、挖擦刮补、撕毁,错填的废票三联均必须保持完好,并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票据用完后及年度终了前,应及时核销或交回。
核销时,首先根据票据记账联,将收费收入上交学校,然后将收据存根联和交款收据交学校财务部门核销。
二级核算单位经批准领用的收费收据存根,由二级核算单位自行保管,并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稽核。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不按要求交回票据存根的,学校财务部门有权停止向该单位继续发放票据,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据大头小尾票据,弄虚作假。
第七章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涉及没收财产的,从收费收入中扣除;涉及罚款的,由实施收费的部门承担。
第三十四条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全校的收费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三十五条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或自行分解、合并收费项目的;(二)未经审批,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变更收费标准,致使收费不符合经审批的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对学校宣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
(五)未使用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自制、自购票据,使用白条和行政印章收费的;
(六)开具大头小尾收据或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七)截留学校收费收入,未将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的;
(八)其他违反收费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罚款,学校财务部门有权从该单位自有资金中扣回;对个人的罚款,可以从本人工资、津贴或其他收入中扣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5 年校财字〔2005〕33 号文印发的《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