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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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第一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1日
来源:薛城国税网站
字号:【大中小】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其中核定征收又分为定率征收与定额征收,税务机关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目前薛城区国税局正积极开展核定征收鉴定工作,笔者结合我局对核定征收工作的优缺点和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分析,以促进我局工作开展。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优势
1.征收方式灵活简便。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等方式,定额征收方式可以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而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只要应纳税所得率得以确定,通过收入和费用均可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管理程序简化,降低异常申报比例。
通过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进行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税收成本低,在当前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核定征收方式不失为一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办法。
3.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采取一年一定,工作量较轻。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不足
1.不利于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纳税申报的推广。
企业主动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发展方向,而核定征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能确定收入或费用,就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核定征收不利于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纳税申报的推广。
2.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带有一定的估算性质,事先认定企业当年度不符合查账征收企业,确定定率或定额,
与实际经营情况会产生差异;如果估算偏差较大,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3.应税所得率不易确定。
应税所得率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纯益率,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按核定的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不同行业利润率不等同,垄断行业平均利润高,商业零售行业平均利润低;即使在同一行业,企业利润率与企业管理水平、垄断程度、市场开放程度、国民消费习惯等密切相关。
新办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等特点。
一般来说,基层税务机关按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具有权威性,很难得到纳税人的认同。
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利于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建立在较为规范的会计制度之上,核定形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无基础数据或基础数据不全面,对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影响很大。
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不利于队伍建设。
我们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手段较为落后,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定额的问题上,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起着很大作用,企业受利益的驱使,为达到不征收税款的目的,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使自己定额降低。
因此,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人情税、关系税的情况,这些因素都不利于我们的队伍建设。
三、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账务核算是否健全如何认定
《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了6种应当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其核心标准是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税企之间容易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即便在税务机关内部之间也有不同认识。
一些企业认为自己设置了财务账薄,就是财务核算健全了。
尤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为当初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中的一条标准就是财务核算健全,如果在企业所得税上以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理由实行核定征收,似乎在理论上说不过去。
2.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
对于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并没有规定全国适用的定额标准或幅度;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仅仅区分了八种行业,这八种行业的分类接近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高一级。
但是《核定征收办法》区分的八种行业不仅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20个门类少许多,也没有进一步细分至下一级分类。
以制造业这一门类为例,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又划分了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等几十个大类。
因此,《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的行业分类难以适应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的需要。
3.部分核定征收企业税收负担率偏高
制定核定征收办法的初衷之一就是通过提高核定征收企业的实际负担率,促使企业实现查账征收。
应该说,通过从高核定应纳税额或者适用较高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的实际负担可能确实要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但同时也应看到,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稳定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属于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对象,税收负担偏高显然不符合当前鼓励创业、增加就业的大趋势。
例如,商贸企业尤其是从事批发的商贸企业如果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其最低的应税所得率为4%,而一些诸如钢材、电脑等批发企业的毛利还不到5%,即使按最低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税负也明显偏高。
此外,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都属于税法允许的征收方式,而企业的应纳税额也是由税务机关经法定程序核定的,但最新政策以核定征收企业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为由,规定其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似不尽合理。
4.以收入总额作为计税收入不尽科学
对实行按照应税所得税率进行核定征收办法的,要求纳税人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正确核算的情况下,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
对于能够准确确定收入总额而无法确定成本费用的纳税人,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
收企业所得税不失为一个相对比较科学和合理的办法,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收入总额的认定却是非常复杂。
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代理业、存在总分包的建筑业、旅游业、广告业等行业,企业虽取得了“收入”,但是该“收入”中的有一部分业务是要由其他单位承担,本单位取得的只是部份差额收入。
因此,对这些行业以其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使得纳税人税负明显偏重,税收公平原则难以体现。
5.“一刀切”及“一定了之”现象普遍
目前,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往往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进行核定,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基本上是“一定了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缺少调查和了解,在下一年度的核定工作中又是按上年的核定标准操作,而不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应税所得率,影响了税收核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
四、完善核定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尽管核定征收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不足,但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下,它仍不失为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所以,我们应当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和完善核定征收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税收行政执法的水平,规范税收的征收管理,在及时足额征税的同时建立起一个良好和谐的征纳环境。
1、消除分歧,正确理解财务核算健全的含义
仅仅设立了账务账薄,并不能就认为是财务核算健全,还要看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尤其是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上,不应片面理解财务核算健全的含义,认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就是财务核算健全的。
笔者认为,增值税中的“核算健全”和所得税中的“核算健全”是存在区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强调的是能否准确核算进、销和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强调的是企业能否准确核算收入、扣除项目及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侧重点截然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而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的门槛大为降低,只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标准。
因
此,即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扣除项目及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就可以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2、适应社会化分工需要,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
针对目前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的情况,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一步细化行业门类,最好还能细化至门类下几种主要的大类,以便基层实际操作。
3、适当降低部分企业税负水平,促进企业发展
一是根据商贸企业尤其是批发企业毛利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其应税所得率的下限;二是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绝大部都是中小企业,利润水平确实不高,应该允许核定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因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非常复杂的,即使是那些所谓账簿健全的企业,真正能够做到正确填报整套查账征收年度纳税申报表、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并不多。
进一步来说,即使是经过税务机关检查的,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一定就是完全正确的。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由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两个方面无法确定而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还是有依据的,但如果仅从所得额来衡量,确有不妥,有失公平。
4、立足实际,科学确定计税收入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代理业、存在总分包的建筑业、旅游业、广告业等行业的企业,建议参照营业税确定计税依据的作法,以其收入差额作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税收入,这样才更符合实际情况,保证公平。
5、实施动态管理,防止“一刀切”及“一定了之”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简便、操作简单,且可保证稳定的税收收入,但要切实防止“一刀切”及“一定了之”,防止放松对企业的日常管理,导致税收的隐性流失。
一是要合理确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应在全市或全区范围内根据查账征收企业的数据,统一建立所得税分行业预警指标(应税所得率),对某些利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行业和企业,对其定率或定额要比照或参照同类或类似行业查账征收户的利润和税负水平从高核定,防止少数行业和企业主动选择核
定征收管理,规避正常税收管理;二是要建立必要的跟踪管理制度,每年应选取一定比例的核定征收企业,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等方面全面跟踪,及时调整核定标准或改为查账征收,消除核定征收方式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
第二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专题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专题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填写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2,请问核定征收企业按什么预缴所得税?
国税发[2008]30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纳税人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3,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做帐风险点在哪里?1;会计利润控制点问题—虚报有代价2;成本核算凭证控制—无票胜有票3;核定企业风险控制—鉴定表第三项
4;事先核定与事后核定的意义—征管不是稽查
5;房地产;中介机构;--主动申请还是被动核定
财务风险控制方法—没有100%正确。
相机决择,两害相权取其轻。
●案例:核定征收,会计利润大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处理方法
案例:商业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所得率5%;年收入1000万元,缴所得税7。
5万元。
会计利润:300万元。
因核定后白条没有入帐。
危机处理方法:1;承认会计帐务处理错误。
会计信息失真。
2,坚持核定征收。
坚持成本费用核算不实。
3,协调沟通,可同意稽查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率。
●偷税的认定:广西地税桂地税发(2010)19号(十八)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证据证明以前核定征收的税款偏低,不定性为偷、逃、抗税的,不宜进行税款追缴,也不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但可以作为下一核定调整的依据。
●河北地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十八、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计算口径问题
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类型的企业不实行: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
(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案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诉沈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案
和平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34名律师状告沈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案。
2008年6月23日,稽查局对辽宁同方律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分别对34名律师补征03—05个人
所得税滞纳金共计1690余万元,原告不服。
一审原告胜诉.原告认为:同方律师事务所未设成本费用帐,故不能对律师事务所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应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地税发(02)73号《辽宁省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税务机关为同方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率为5%,同方律师事务所03—05年已按5%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同方律师事务所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税务机关要求同方律师事务所按查账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方律师事务所拒不执行。
同方律师事务所账目齐全,应当据实申报,查账征收。
税务机关依据审计报告向审计机关提供的财务报表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税函[2005]402号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
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5,●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计算所得税争议处理
林场案例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应按辽国税发〔2009〕42号第八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冀地税发(2009)48号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关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确定收入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公式,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核定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是否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总额做了明确规定,国
税函[2009]377号也明确:“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
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另外,此类企业的支付对象通常是酒店、广告公司等单位,是可依法取得发票的,同时收入通常也可以做到准确核算,因此税务机关应引导此类企业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
8,查账改核定,再改查账资产扣除处理
辽地税函(2011)16号
(六)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后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及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
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能否摊销?
答: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责任。
纳税人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和折旧或摊销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能够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核定期间新增资产的
计税基础的,则允许在查账征收内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资产全部折旧或摊销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折旧或摊销扣除;
如果不能确认计税基础的则不得计算扣除。
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
问: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未摊销完毕的费用如开办费是否可以继续在税前返销,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继续计提?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税前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核定变查帐,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税前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核定变查帐,核定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报损?
答: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收入中扣除。
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核定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报损?
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在2010年以后发生坏帐,能否报批并在税前扣除?
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
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收入中扣除。
9、同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采取两种征收方式?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建设用地,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其中绝大部分住宅由其自行开发,另一小部分由挂靠单位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部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务记载详细、真实、完整,符合查账征收条件;
挂靠单位开发部分未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中,由挂靠。